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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94年,王先生(原告)作为被拆迁人之一,与母亲等人共同参与北京市丰台区一处平房的拆迁安置。根据政策,其以工龄折抵方式购买了一套安置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并于1998年取得产权证,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其弟王某强(被告)称:

自己户口在原被拆房屋内,且长期居住;

因单位分过房,无法开具“无房证明”,故未列入安置名单;

一号房屋实际由其全额出资(含后续补差5554元);

自1995年起与母亲共同居住在一号房屋,母亲去世后继续居住至今。

2020年,王先生起诉要求弟弟一家腾房,因权属争议未决被驳回。

2021年,弟弟反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认定无借名合意,驳回其请求。

2022年,王先生再次起诉,要求返还原物并支付占用费。

二、裁判结果

王某强及其妻女于30日内腾退一号房屋,返还给王先生;

驳回王先生关于房屋占用费及律师费的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

一号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购房时使用其工龄,符合当时房改政策,物权归属明确。

被告非拆迁安置对象:

《拆迁协议》载明的被安置人口为5人,未包含王某强,其主张“应享安置利益”无事实依据。

出资≠所有权:

即便王某强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无书面协议、无借名合意,仅凭出资不能推翻登记效力。

继承主张不成立:

母亲虽为被拆迁人,但未登记为产权人,其对一号房屋不必然享有份额,故不存在可继承的遗产。

占用费不予支持:

因双方长期存在权属争议,且此前诉讼未决,占用具有“权源争议”背景,不构成恶意侵占,故不支持使用费。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登记产权人 vs 长期占有人 + 家庭历史纠葛”纠纷,我们成功帮客户收回房屋的关键在于:

坚守物权法定原则:强调“登记即权利”,不被“谁出钱”“谁住久”等情感因素干扰;

精准打击“安置资格”漏洞:用拆迁协议原文证明被告非安置对象,切断其权利源头;

利用前案既判力:引用另案判决中“无借名合意”的认定,形成证据闭环;

区分“返还原物”与“赔偿损失”:聚焦核心诉求(腾房),避免因高额占用费诉求影响主请求。

重要提醒:

房产证是物权最有力凭证,即使亲属长期居住,也不能自动获得产权;

家庭内部口头约定风险极高,涉及房产务必书面化、公证化;

拆迁安置房权属复杂,需严格对照协议确定权利人

维权要趁早,拖延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被认定“默认赠与”。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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