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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银行管理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包某某、宋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二人因在任职期间违规审批发放四笔贷款共计1500万元,造成银行特别重大经济损失,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四笔贷款违规发放,多名企业主借名骗贷

判决书显示,包某某,女,1969年出生,2013年6月至2021年4月任合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宋某某,男,1963年出生,2012年3月至2017年任该联社主任。二人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及四起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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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丽娟、姚悦贷款案:2014年,冯健军(已另案处理)先后借用江丽娟、姚悦身份信息,使用虚假资料向合水信用联社申请贷款500万元、300万元。包某某指示下属机构办理,宋某某参与审批。两笔贷款均逆程序发放,未严格审查贷款人资质和资产,实际由冯健军使用。至立案日,尚欠本金490万元、300万元。案发后,二人及部分工作人员归还部分贷款,但仍有275万余元、93万余元未能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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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贷款案:2014年,刘某某使用虚假工程资料申请贷款200万元,银行未对资料真实性进行调查,形成虚假调查报告,经宋某某、包某某审批后发放。至立案日,尚欠本金198万元,部分由工作人员归还后,仍有120万余元未追回。

尚某贷款案:2015年,尚某使用伪造的工程项目资料申请贷款,包某某召集班子成员介绍该笔贷款系省信用联社领导的朋友,暗示放心办理。包某某、宋某某未严格履行审批职责,于2015年8月发放贷款500万元。尚某将贷款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至立案日尚欠本金465.93万元。

综上,四笔贷款共计造成合水县农村合作银行损失880.4098万元。

一审判决: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各判五年

2024年7月30日,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包某某、宋某某作为金融机构管理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指示工作人员给上级领导及本单位职工亲友发放贷款,致使他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二人案发后积极替贷款人归还部分贷款,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包某某、宋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包某某辩称其未安排办理相关贷款,不承担贷前调查及资料审核责任,且原判量刑过重。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则辩称其并非主要责任人,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挽损等情节,请求改判缓刑。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包某某、宋某某作为合水县信用联社的理事长主任,在审查四笔贷款过程中未履行尽职审查义务,通过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其他经办人员和审议成员的独立审查,致使冯某军、尚某、刘某某利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4年10月11日,庆阳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融管理者责任重大,违规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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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再次警示,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在贷款审批中必须严格履职,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授意放贷,即使涉及上级领导“打招呼”,也将面临法律的严惩。金融安全事关国家经济稳定,从业者应当时刻敬畏法律,守住风险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