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最高检部署开展的“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取得阶段性效果。如何从制度机制层面解决问题,防止违法“查扣冻”等突出问题复发,将是之后的重点任务。
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及专项监督的成果: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1.99万件,监督侦查机关撤案2471件,决定不起诉3539人,监督解除、返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26.3亿元。
他还介绍,去年检察机关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对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8.7万件次。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监督,分别提出纠正意见1.3万件次和8080件次。
近几年,一些办案机关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进行“远洋捕捞”式趋利性执法,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接受第一财经采访表示,专项监督的部署内容,直指部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滥用的问题。“专项监督突出涉企刑事案件的监督办案,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特别是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监督。”
为从制度上防止违法“查扣冻”等问题复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近日接受媒体采访表示,针对涉案财物处置这一关键环节,最高检已牵头起草关于依法加强刑事诉讼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监督工作的意见,目前已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正在积极推进发布实施。
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第四次修改,陈永生期待专项监督的成果能转化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在这一背景下,陈永生认为,“查扣冻”等强制措施制度的修改,应是这次刑诉法修改的重点之一。
“是否可以考虑将属于公安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事前批准权交给检察院,防止部分公安机关滥用权力?”陈永生表示,目前我国公安机关享有侦查权和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事前批准权,检察机关很难获知公安机关超范围的“查扣冻”行为,这导致检察机关在监督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违法“查扣冻”涉企财物的行为时,存在一定困难。
当前检察机关有一项“工具”可以使用,即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行为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这一条款相当于把事后监督权交给了检察机关,我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把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事前批准权交给检察机关,”陈永生认为,这样能进一步增强强制措施适用的法治化,更有效、全面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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