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3月1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解读最高法工作报告时表示,随着社会生活水平及医疗水平的提高,我国很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有能力发挥余热。由此,一些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纠纷也进入法院,案由多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方面。
陈宜芳说,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涉超龄劳动者权益案件,帮助劳动者解除“老有所为”的后顾之忧。明确劳动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后,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明确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不能简单以受害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支持误工费,应对受害人是否仍在提供劳动以及受伤前收入状况作出实质判断,以司法裁判彰显尊重、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理念。
陈宜芳介绍,为做实纠纷源头化解,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推动5号司法建议办理,相关部门结合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工作部署,已就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制度取得阶段性进展。各地人民法院因地制宜,以司法建议促推各相关部门协同织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网。
此外,依法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帮助老年人守好“钱袋子”,也是涉老审判的重点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针对“卷款跑路”、拒不退款等突出问题,明确合同解除条件、退款金额核算等裁判规则,保护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采取预付费模式经营的养老机构诚信、规范经营。同时,准确适用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守住适老化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例如,某公司在平台店铺通过虚假宣传方式,向老年人销售质量存在问题的电动护理床垫,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判令商家退还货款并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传递“宣传即承诺、违约必担责”的司法导向,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陈宜芳介绍,为保障“老有所安”,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第五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否定涉老年人侵权损害赔偿中“老年人自身身体弱,护理费应减少”的悖论,捍卫“高龄尊严”;明确无其他监护人的老年人由居委会履行公职监护的实践路径,确保“老有所养”。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还与民政部、老龄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各级法院、人民法庭为便利老年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保障,让老年人参与诉讼“少跑腿、不犯难”。
一是破解“物理障碍”,加强诉讼服务场所适老化改造,包括在无障碍通道铺设防滑垫、法庭长廊加装扶手、配备自动除颤仪、紧急医疗箱等等,让老年群体参与诉讼“进门不难”。二是破解“行动障碍”,为老年人及残障群体提供上门诉讼服务。例如,上海惠南人民法庭运用综治中心基础信息数据库,在立案初期即初步摸排当事人情况,对于年龄大、身患疾病、行动困难的当事人,通过综治中心平台直接联动所属村居委,开展上门立案,把巡回审判场地设在“家门口”。三是破解“表达障碍”,针对老年人表达困难等情况,探索陪同诉讼举措,允许亲朋好友或者所在村社指派的人员陪同老年人参与诉讼、参加庭审,转达信息、解释说明,解决老年人“心有顾虑、庭上无言”的困顿。四是破解“阅读障碍”,例如,浙江龙游法院推出“大字体+方言版”诉讼文书,同步录制方言解读视频,解决老年当事人“看不清、听不懂”的难题。与此同时,多地人民法院强化代理审查机制,设置核对、询问程序,充分确认老年人真实意愿,排除代理人不正当干扰或者侵权行为。
陈宜芳表示,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任重道远。人民法院将继续以“如我在诉”理念,完善涉老审判机制,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与全社会共同守护“最美夕阳红”,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享有尊严、安宁、幸福的晚年生活。
(编辑:张漫游 审核:朱紫云 校对:燕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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