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彦名 记者 严君臣)郭某在职期间临时担任广西分公司名义负责人,离职后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让其没想到的是,退休后准备坐高铁出行,才发现自己被限制高消费,原来是被前述分公司牵连。3月17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某中公司应至公司登记机关涤除郭某作为某中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郭某、某中公司广西分公司予以配合。

郭某曾是某中公司员工,受公司指派,临时担任广西分公司名义负责人,仅为注册便利,不参与经营、不享有权益。2022 年 7 月,郭某正式离职,与公司再无劳动关系。可公司迟迟未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24年郭某退休,准备乘高铁出行时,突然发现自己被限制高消费。原来,某中公司及广西分公司已成被执行人,作为登记的分公司负责人,郭某受牵连。此后,郭某多次联系公司股东、员工,要求办理“解挂”手续,对方虽口头答应,却始终拖延不办。因某中公司广西分公司有诉讼在身,相关部门无法办理涤除郭某广西分公司负责人的工商变更。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系公司内部治理范畴,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司法不宜介入干预,但如果通过内部途径无法获得救济时,应当赋予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

本案中,郭某从某中公司离职,其与该公司之间不再具有劳动关系,与某中广西分公司亦不再存在实质性关联,不再具备以某中广西分公司负责人身份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条件。同时,郭某也并非被告某中公司股东,其无法自行通过内部决议等方式进行变更。

综上,法院判决,某中公司应至公司登记机关涤除郭某作为某中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郭某、某中公司广西分公司予以配合。

法官说法:为回应群众“解挂难”的诉求,强化司法终局性,树立权利保障导向,提升治理效能,法院可判决要求登记机关涤除,解决“程序空转”,净化市场生态,维护监管权威。

为解决个人困境,涤除后解除限高、失信、征信等“背锅”风险,保障姓名权与信用权,恢复正常生活与交易能力;稳定市场秩序,减少虚假登记与交易误信,降低交易风险,遏制“挂名—负债—涤除”的恶意循环,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共利益。

涤除后一般不再承担涤除后公司新发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对涤除前行为,以是否知情、参与、获益为边界认定责任,无实质关联则不担责;对无真实合意的挂名、冒名登记,优先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矫正公示公信的机械适用,还原法人独立责任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