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一些不法分子
以“观赏”“治病”“提味”等理由
非法种植罂粟
殊不知
早已触犯法律红线
近日
江苏扬州警方
案例剖析
案例一
近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民警在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王某家中,发现王某在花盆中非法种植罂粟,合计40余株,民警随即进行铲除,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王某进行治安处罚。
案例二
近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民警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张某农田内,发现合计3000余株罂粟,经调查为张某非法种植,该局民警依法对张某非法种植的罂粟进行铲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张某进行刑事立案调查。
法律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三条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春暖花开,万物生长
但罂粟的“美丽”是致命的诱惑!
禁种罂粟
不仅是法律的要求
更是对生命、家庭、社会的责任!
守护无毒家园
从拒绝种植罂粟开始
这不是选择,而是责任!
【来源:扬州交通广播】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醒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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