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岁的李奶奶遭遇车祸,且伤势严重,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这起事故中,客车司机陈师傅负全责。在后续的赔偿事宜中,双方却因“误工费”起了纠纷,保险公司认为李奶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不应该再有误工费。近日,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表示,误工费认“劳”不认“老”,最终判处赔偿误工费12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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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的一天,在扬州高邮某交叉路口,陈师傅驾驶大型客车起步时,没能观察到一旁正在步行过马路的李奶奶,导致客车与李奶奶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李奶奶全身多处骨折,特别是腿部伤势严重。

事故发生后,受伤的李奶奶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公安交管部门赶到现场展开调查,认定陈师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出事前我一直在修理厂上班,车祸后我的腿受伤了导致无法上班,误工费肯定要赔偿我的。”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奶奶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赔偿。

日前,高邮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陈师傅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李奶奶主张的各项损失过高,尤其是误工费损失不合理,保险公司认为李奶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因此不应支持误工费。

法官审查了李奶奶工作公司所开具的误工证明、劳务证明,并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李奶奶事故前在该公司从事卫生伙食等杂务并有相应的收入。

法院结合李奶奶的年龄,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度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2260元/月),结合司法鉴定确定的158天误工期,最终核定原告误工损失为1264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且对受害者年龄并无限制。在广大农村地区,许多70多岁且身体康健的老人仍在务工,李奶奶便是其中之一。她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却未丧失劳动能力,一直通过务工获取收入。

法官表示,法定退休年龄绝非劳动的终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且对受害者年龄并无限制。只要个人具备劳动能力,从事有偿社会劳动,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收入减少,就应获得相应赔偿。

通讯员 法轩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顾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