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日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
根据意见,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生活垃圾(含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属于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应结合实际情况,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造成严重后果”: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体积在五十立方米以上或后续清理处置费用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在河流、湖泊、湿地、绿地等擅自倾倒、丢弃、堆放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体积在二十五立方米以上的;
(三)二年内在全市范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次数三次以上或具体点位三处以上的;
(四)二年内在全市范围曾因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被立案查处,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
(六)为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提供中介、引导、装卸、消纳等帮助或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累计实施体积在五十立方米以上的,或非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组织、管理人员按其所参与或组织、管理的全部违法情况累计计算。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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