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奔腾融媒 新闻广播)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擅自出售,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针对这一问题,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给出了这样的答案:有效!但前提是:购买人是否善意取得;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已经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3月20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该白皮书梳理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至2025年之间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情况,分析案件成因及裁判思路,并发布典型案例。白皮书的发布对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示房产交易法律风险,从源头化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助力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典型案例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系夫妻,婚后共同拥有一处房产。2024年3月,被告李先生在未与张女士商量的情况下私自与郝先生签订协议,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卖给郝先生。
张女士得知房子被卖后,多次与郝先生联系沟通,告知其不同意出售该房屋,要求解除其丈夫与郝先生签订的协议。因郝先生不同意解除购房协议,张女士将李先生、郝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耐心和当事人沟通,告知当事人案涉房屋属于共有房产。因该房未交付,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郝先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经过法官释法明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同意解除购房协议,被告李先生退还郝先生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当庭一次性支付完毕。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陈红:夫妻共有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的行为,也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因此,购房人欲购买此类房产时应当注意审查房屋的权属情况。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要求卖方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名并出示结婚证;其中一方若因故无法到场的,也应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手续,以有效规避由此引发的交易风险。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判断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秉持3个原则:购买人是否善意取得;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已经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什么是善意取得?什么是合理对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为:受让人须为善意;受让人须已支付合理对价;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客体物为动产或不动产。
如何认定“合理的对价”:法院可以将争议房屋交由房屋估价机构进行估价。考虑到市场交易的个体性差异和交易行情的多变性,只要评估价与合同约定对价不存在明显差异,则应认定对价属于合理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记者:王 莎 董檬茹
编辑:郜继敏
审核:常俊青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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