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努力,利用业余时间(晚上、休息日),近期从各种网站上、各省自治区和各市及各县(区)图书馆、各省自治区和各市及各县(区)档案馆等查到了1930年代的资料,查到一一九三六年财政部决定书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税字第二二三号照片资料,资料非常珍贵,非常难找,古董级资料【税务公报第一期附件】。如图。

财政部决定书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税字第二二三号。

诉愿人全福年,四十一岁,男性,上海人,住上海浦东高桥东徐家桥。

右诉愿人因私制卷烟不服苏浙院区统税局,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三八二号处分书所载处分,提起诉愿,本部决定如左:

主文。

原处分撤消之。

会全幅私制卷烟,处罚金五元四角;私烟三百枝,薰烟丝四斤,卷机三架,均没收。

事实。

缘上海查验所据线人密报,高桥镇东徐家桥万昌烟纸米号私制卷烟,偷销漏税,请予查缉,当由该所派员会同高桥公安分局前往诉愿人所开万昌号内搜查,当场华查获卷烟小木机三架,私制卷烟三百枝,薰烟丝四斤。遂将诉愿人带至公安分局,讯据供称所卷纸烟丝自己吸食,并不发售等语。案由该所报经苏浙院区统税局审理,以诉愿人私制卷烟,证据确凿,所获私烟三百枝,依卷烟查验处罚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入款,按照第二级烟限价每五万枝三百元计算,处以三倍罚金,薰烟丝四斤,依薰烟叶稽征处罚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七款,按照税额每百市斤四元一角五分计算,处以三倍罚金,两共五元九角。又木机三架,依卷烟查验处罚章程第四十四条比拟酌处罚金六元,合共处罚金十一元九角。获件均没收焚烧。该诉愿人不服,提起诉愿,经由本部令据苏局备具答辩书检同原卷呈送前来。

理由。

查核诉愿要旨,以诉愿人系正常经营米业,从无制烟私卖情事。楼上存有旧坏木机三架,中有一架,稍可卷烟,诉愿人以店中养业应酬,曾将家童拾得街上他人吸余烟头聚拢,如自行手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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