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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宝铁矿集团。刘虎 摄)

  • 对于二审法院而言,这不仅是一场简单的名誉权纠纷的复核,更是一块试金石。它测试着地方司法机构是否有勇气,去纠正下级法院明显的程序违法与事实认定错误;
  • 同时,它也测试着在盘根错节的地方利益网络面前,法律的天平是否还能保持不偏不倚;它更测试着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舆论监督的“啄木鸟”是否还有生存的空间。

撰文|杨雄

出品|有戏Hopeful

2026年3月19日上午,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初春的塞外,风中依然透着料峭的寒意,而在包头市中级法院大楼内,一场备受瞩目的名誉权纠纷案,迎来了二审开庭。

这场诉讼,原告系年逾七旬的包头市石宝铁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志强,他同时是退休的处级干部,曾担任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下称“达茂旗”)人大副主任等领导职务。被告为资深媒体人、前调查记者刘虎和巫英蛟,及对李志强提出了实名控告的当地商人郭建军。刘虎在本月初刚刚获得“南方系”媒体人颁出的2025-2026双年度优秀媒体人大奖。

数月前,在李志强的“大本营”,达茂旗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三名被告删除涉案文章,在相关平台连续六个月置顶发布道歉声明,并连带赔偿李志强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在一审判决书中,揭露了当地生态破坏和官商勾结嫌疑的媒体人,成了“恶意贬损他人名誉”的侵权者;而屡遭实名举报的“红顶商人”,则成了亟需法律抚慰的“受害者”。

随着3月19日二审庭审的深入,一审判决中那些令人咋舌的程序黑洞、被刻意无视的三十六份铁证,以及违背了基本互联网常识和法律逻辑的裁判文书,如同被剥开的洋葱,将这片草原上隐藏的权力与资本的暗影,赤裸裸地展现在公众面前。

一个公职身份与商业巨贾重叠的“红顶商人”,在巨额资源纠葛和多方指控中“屹立不倒”。当媒体的“啄木鸟”试图探寻真相时,为何迎来的却是基层司法的精准“绞杀”?

1、 荒诞的判决:让“不相干”的账号背锅道歉

2025年12月8日,当刘虎和巫英蛟拿到(2025)内0223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时,他们深感荒诞。在这份判决中,达茂旗法院的法官,不仅全盘支持了李志强的核心诉求,其判决的执行方式,更是打破了司法实践的常规认知。

这份判决书判令,刘虎、巫英蛟需删除微信公众号“城市生活NOTE”上发布的两篇涉案文章。对于一个稍微具备互联网常识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任务。

在法庭上,刘虎的代理律师张庭源、吕鹂欧早已提交了确凿的官方备案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城市生活NOTE”的注册与运营主体是“扬州市地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虎和巫英蛟既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也不是该账号的管理员,他们对这个账号没有任何控制权和操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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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积如山的废石。巫英蛟 摄)

在二审期间,为了查明真相,刘虎的律师甚至专门提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恳请法院将这家扬州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然而,达茂旗法院对此无视。而一审判决,竟然是强令两个毫无权限的自然人,去删除一家第三方公司账号里的文章。这无异于法律命令张三去拆掉李四家院子里的违建。

更为离谱的还在后面。判决第五项要求刘虎、巫英蛟在微信公众号“刘虎先生和朋友”上置顶位置连续发布6个月的公开声明,向李志强赔礼道歉。

且不论“连续置顶道歉半年”这种极具羞辱性、远超同类名誉权纠纷常规尺度(司法实践中通常为数日或十余日)的惩罚是否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单看这个被指定的道歉平台,就足以让人啼笑皆非。

翻遍原告李志强的起诉状和全案证据,这个名为“刘虎先生和朋友”的公众号,从未发布过任何与李志强相关的涉案文章。它根本不在原告起诉的侵权载体范围内。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硬生生“生造”了一个与本案侵权事实毫无关联的责任载体来进行惩罚。这种张冠李戴的裁判,究竟是出于名誉权纠纷业务的生疏,还是某种难以言说的刻意打压?

2、 失语的证据:三十六份铁证与被关上的“核实之门”

名誉权纠纷的核心边界,在于涉案言论是否属于“捏造事实”,以及发布者是否尽到了“合理核实义务”。

在一审庭审中,达茂旗法院认定刘虎、巫英蛟撰写的文章“超出了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监督和批评的合理限度,二被告未对消息来源及相关人员的表述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判决书轻描淡写地写道:“二被告提出其撰写的文章……未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事实上,这句“未提交有效证据”,本身是对事实的公然抹杀。根据被告代理律师提供的材料,在一审阶段,刘虎、巫英蛟的律师向法庭整整提交了七组、共计三十六份扎实的书面证据。

这些证据不是道听途说的街头传闻,而是具有强大公信力的文件:包括达茂旗自然资源局关于石宝铁矿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函》;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针对媒体曝光石宝铁矿污染问题的公开通报;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石宝铁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核查通报;甚至还有《城市建设》、《祖国》等其他新闻媒体早年间针对石宝铁矿违规圈地、污染环境的深度调查报道。

此外,证据中还包含了当地牧民因草场被强占而四处信访的官方回复文件复印件,以及刘虎在发稿前主动通过手机短信,向李志强本人发送采访提纲求证的截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然而,达茂旗法院的判决书对这三十六份证据只字未提。没有证据目录,没有举证、质证意见的体现,没有采纳与否的分析说理,直接用一句“未提交有效证据”将其全部“静音”。

一面是对被告铁证如山的官方文件视若无睹,另一面,法院却对原告李志强提交的、存在程序瑕疵的《公证书》全盘接收。庭审中被告律师指出,原告提交的两份公证书在取证时,全程由案外人自行使用的其自带的电子设备(iPad),公证员根本没有依法对该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无法排除数据被预先处理或篡改的可能。对于如此重大的程序硬伤,一审法院依然选择性失明,将其作为定案的基石。

法庭不止一次主动关上了探寻真相的大门。

被诉文章中,郭建军实名举报李志强,曾向贪污受贿的原内蒙古“大老虎”邢云涉案累计行贿折合金额380万元。为了核实这一重大事实的真伪,刘虎和巫英蛟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恳请法院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已公开宣判的邢云受贿案的《刑事判决书》;同时申请调取李志强享受处级干部退休待遇的官方审批资料。

作为媒体人和普通公民,他们没有权力去调取这些档案,申请法院调查是唯一的合法路径。然而,达茂旗法院以“与本案名誉权纠纷并无直接关联”为由,果断拒绝了这一申请。

一边指责舆论监督文章作者“未尽核实义务”构成诽谤,另一边却利用公权力阻止作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核实真相的终极证据。这种“既要闭上你的嘴,又要缚住你的手”的审判逻辑,在3月19日的二审庭审中,成为了上诉方激烈炮轰的焦点。

3、 无法回避的“裁判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为什么达茂旗法院会作出如此充满争议的判决?答案或许隐藏在被诉文章的内容本身之中。

在刘虎、巫英蛟撰写的报道中,不仅仅曝光了李志强涉嫌的种种问题,文章还用大量篇幅,引用郭建军的控诉,对达茂旗法院及包头市中院此前审理李志强与郭建军合同纠纷案的公正性提出了强烈的质疑。

郭建军称,李志强利用虚假协议、断电威胁等手段掠夺其财产,达茂旗法院此前的民事判决则是在“助力李志强蓄意掠夺郭建军废石所有权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若“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

当一家法院自身的公正性已经成为涉案文章严厉批评和质疑的对象时,这家法院还能客观中立地审理这篇批评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吗?让被批评者来审判批评者,这无异于“自己当自己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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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中院。巫英蛟 摄)

基于这一极其严肃的法律冲突,刘虎本人在2025年9月19日一审开庭时,当庭提出了要求达茂旗法院及包头市中院“整体回避”的申请。

面对这一申请,达茂旗法院的操作再次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合议庭仅休庭片刻,便当庭口头宣布:经“合议庭合议”,驳回回避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白纸黑字写着:“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合议庭根本没有任何法定权限来决定驳回针对全院的回避申请。这种明显的“越权”行为,使得一审判决从程序发端起,就带上了原生的“违法”基因。此后,刘虎依法提出复议,依然被原法院驳回。

在巨大的地方利益盘根错节之下,司法的避嫌原则被轻易踏破。

4、 “红顶商人”的不倒金身

抛开晦涩的法律条文和荒唐的诉讼程序,这场名誉权官司的内核,是一个关于权力、资本与底层民生挣扎的真实故事。

公开履历显示,李志强从乡长起步,利用扶贫款创办乡镇铁矿,几经改制,将内蒙古自治区最大的地方铁精粉生产企业之一揽入家族囊中。在此期间,他曾担任达茂旗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随后进入内蒙古冶金厅任矿山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最后却以达茂旗教育局教研室处级干部待遇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严格限定,处级干部在职期间经商属于违规违纪。然而,李志强却能在“公权”与“私利”之间游刃有余,编织起了一个资产数十亿的庞大商业帝国。

“跟旗长、书记我也敢拍桌子、瞪眼睛,你郭建军算个什么东西。”郭建军称,李志强曾这样肆无忌惮地当面威胁他。

郭建军的遭遇,是这个庞大帝国阴影下的一个缩影。2013年,他出资上千万购买了石宝铁矿的废石,准备变废为宝。随着环保政策收紧,废石价值飙升。郭建军指控,李志强父女见利忘义,不仅擅自将已卖给他的废石再次出售,还通过断电、断路、社会人员威胁、甚至勾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拘留等极端手段,逼迫其净身出户。

而在石宝铁矿的周边,当地牧民的控诉更是长达十余年。牧民胡小英等人向调查记者泣血反映,石宝铁矿违法强占牧民集体草场两万余亩,不仅没有给予合理补偿,其新建的尾沙库和深井还严重破坏了草原生态和地下水系,导致牧民房屋开裂、生活用水困难。

“旗长都说‘非法是非法啦,全旗就指望石宝铁矿了’。草场是我们蒙古人赖以生存的土地,可我们的生存和利益谁来管呢?”胡小英的反问直接而有力。

5、 谁来保护舆论的“啄木鸟”?

对于舆论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作为一名手握巨量社会资源、牵涉重大公共利益(自然资源开采、生态环境保护、营商环境建设)的“红顶商人”,李志强属于典型的“公众人物”。法律要求公众人物必须对社会公众的合理质疑、批评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而作为退休的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根据宪法、其他法律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李志强更是必须接受社会监督。

刘虎和巫英蛟的报道,没有采用主观定性,而是客观引述了实名举报材料,并结合了官方处罚文件和实地走访材料。他们的初衷,是呼吁有关部门正视达茂旗长期存在的资源流失、环境污染和司法不公问题,这无疑属于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合法舆论监督。

李志强承认收到刘虎的求证短信,却故意置之不理,当他面对中纪委、国家信访局、环保督察组的举报材料岿然不动,却转身将试图揭开盖子的文章作者,及举报人告上自己势力范围内的基层法院时,他展现出的是对社会监督的极度蔑视

3月19日,包头中院的二审法庭上,控辩双方的交锋依然激烈。对于二审法院而言,这不仅是一场简单的名誉权纠纷的复核,更是一块试金石。它测试着地方司法机构是否有勇气,去纠正下级法院明显的程序违法与事实认定错误;同时,它也测试着在盘根错节的地方利益网络面前,法律的天平是否还能保持不偏不倚;它更测试着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舆论监督的“啄木鸟”是否还有生存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