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制售假酒案。被告人王某某、阮某某、郭某大批量制造、销售假冒白云边、洋河、郎酒等知名品牌白酒,非法经营数额近50万元,均被依法定罪量刑,同时承担民事公益诉讼责任。

2024年11月起,王某某、阮某某共同出资制售假酒。二人租用民房作窝点,购置面包车运输,采购基酒、假包装等原材料,将低端白酒灌装成白云边系列假酒对外销售,累计售出400箱(每箱6瓶)。后二人又发展郭某参与制假,并雇佣临时人员灌装洋河、小郎酒等品牌假酒,尚未售出即被查获。案发前,王某某、阮某某各分得3.3万元,郭某获工资1.4万元。经核算,本案非法经营数额达49万余元。此外,王某某此前因诈骗罪被判刑,此次制售假酒系判决宣告后发现的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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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阮某某、郭某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近5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等情节,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11.6万元,依法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作案工具、假冒商品及制假材料。

因王某某、阮某某的制假售假行为欺诈消费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随县人民检察院同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令二人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6万元(已售假酒价款三倍)并上缴国库,且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让侵权者既承担刑事责任,也付出民事赔偿代价。

来源:随县法院

编辑/整理: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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