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践中,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核心财产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征收部门必须履行调查、认定、公示、告知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方能作出是否补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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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一规定为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确立了程序框架。

对于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合法建筑应予补偿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这一规定明确了区分处理的基本原则。

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原则。在征收实践中,对建造的未经登记房屋,通常参照合法建筑处理。对于此后建造的房屋,则需结合建设审批、处罚等情况综合认定。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但长期居住使用且未被查处过的房屋,应当考虑被征收人的信赖利益,给予合理补偿。

2、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法定程序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程序遵循以下步骤:

调查登记程序。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专业测绘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实地调查,测量房屋面积、记录建造年代、结构类型等信息。调查结果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作为后续认定的基础。

初步认定程序。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联合认定。认定依据包括历史航拍图、地籍图、建房审批材料、行政处罚记录等。

公示与告知程序。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被征收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

复核与救济程序。被征收人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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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征收人权益保障的实务要点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在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程序中保障自身权益,需把握以下要点:

积极参与调查登记。在入户调查阶段,应当主动向征收部门说明房屋建造年代、历史用途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航拍图、地籍图、建房审批文件、水电费缴纳记录、居委会证明等,应及时提交。

关注认定结果公示。认定结果公示期间,应仔细核对房屋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等信息是否准确,对认定结论是否认可。如发现遗漏或错误,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异议。

收集历史证据。对于建造年代较久的房屋,可收集历史航拍图、地籍图、老照片、邻居证言等证据,证明房屋的历史存在。

依法行使救济权利。如对认定结果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或提起诉讼。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6个月。

结语:从调查登记到初步认定,从公示告知到复核救济,一套完整的程序机制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未经登记建筑不等于违法建筑,更不等于不予补偿。关键在于积极参与调查登记、及时核对认定结果、依法行使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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