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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二十四:(离婚后住房问题的处理方法)

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二十四篇,介绍离婚住房问题的处理方法。

离婚后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住房问题,是婚姻家庭法律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1.原住房为一方所有时的处理

夫妻原来的住房是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婚前个人财产应当归于个人,对方如果无法解决住房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解决:一是采取租约形式解决,二是采取使用权或者居住权的形式解决。如果所有房屋的一方当事人愿意将房屋无偿提供给无房居住的对方当事人居住,可以采取确定使用权或者居住权的方式处理。确定使用权的,应当签订房屋使用权协议。确定居住权的,应当签订居住权相关协议,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物权登记。

2.原住房为夫妻共有时的处理

当事人原有住房时夫妻共有的私有房屋,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应当按照共有的规则处理。《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6条关于“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其他情形下的处理方法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还规定了几种离婚后住房的解决办法。

一是第77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是第79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