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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播间里,主播卖力推销智能早教机,号称“一次购买,终身使用,云端无限存储,端口一次性给你”。然而,吸引消费者的核心卖点,竟是未经授权的知名儿童音频资源。当主播将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打包上传至云端,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平台运营者,能否以“收到通知后已删除侵权音频”为由免责?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带货主播与平台运营者被判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以“免费资源”为卖点主播擅自上传侵权音频

甲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具备云存储功能的智能早教机。消费者购买后,可通过该公司运营的App注册专属端口,进入开放平台上传音频资源,并通过输入设备ID的方式,将音频同步至早教机播放。

乙文化公司经授权,享有某知名儿童系列故事作品及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发现,主播尹某在直播间推广该品牌早教机时,以“提供免费资源的专属端口”为卖点,引导消费者前往甲科技公司的官方店铺购买。经购买验证发现,通过尹某预设的端口,用户可在线播放该儿童系列故事的音频。

乙文化公司认为,尹某与甲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侵权音频,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被告尹某辩称,甲科技公司已删除其上传的侵权音频,侵权事实已不存在,即便构成侵权,原告乙文化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也过高。甲科技公司则辩称,侵权音频系尹某自行上传,公司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司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已及时删除侵权音频,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主播直接侵权平台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文化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作品及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尹某未经许可,将侵权音频上传至开放平台,并通过输入设备ID的方式,使不特定公众可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其行为构成对乙文化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

对于甲科技公司,法院指出,其虽未直接上传侵权音频,但其作为平台运营者,对尹某的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理由有三:

其一,尹某以提供侵权音频为卖点推销甲科技公司的早教机,该公司明显可从尹某的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其二,甲科技公司设置的开放平台允许用户上传录音制品并共享,此类服务易引发侵权,公司应具备与其法律义务相匹配的管理能力。

其三,涉案作品在早教领域知名度较高,甲科技公司作为同领域经营者,理应知晓并主动采取措施规避侵权。

综上,法院判决尹某与甲科技公司共同赔偿乙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原标题:《直播间卖早教机,竟把别人的版权当“赠品”?主播和平台要担责吗?法院这样说》

栏目编辑:顾莹颖 题图来源:AI图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赵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