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码头作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其运营往往需要投入巨额资金,且经营周期长、回报周期长。当企业类码头因征收或被责令关停时,运营方除了直接损失外,往往还面临因经营中断导致的预期收益损失。这类预期收益损失,在法律上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其能否获得补偿,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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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期损失的法律定位与司法分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属于直接损失范畴,而预期收益损失则被认定为间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指出,经营性损失系预期收益性质的间接损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和“直接损失”,因此一般不予赔偿。这一裁判规则对码头运营方主张历史经营预期损失形成了较大障碍。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其他案例中确立了更为灵活的裁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23)行申字第156号裁定书确立了三项原则:实际损失填补原则、预期收益合理考量原则、经营历史与区域经济水平参照原则。这意味着,码头运营方虽然不能直接以“预期利润损失”为名主张补偿,但可以通过证明自身的历史经营状况、稳定的盈利能力,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中争取更高额度的补偿。

2、通过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现预期损失救济

对于码头运营方而言,历史经营预期损失的最直接救济路径,是通过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项目间接实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数额一般应以企业前三年的平均利润为参考数据来认定,补偿期限通常为六个月。这一计算方式本身就包含了“预期收益”的合理因素——前三年的平均利润,本质上是对未来经营收益的合理预期。

因此,码头运营方应当完整保存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经营流水、码头吞吐量统计等材料,以证明自身的历史经营效益。通过提交充分的经营数据,码头运营方可以主张更高额度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从而间接实现历史经营预期损失的部分救济。在司法实践中,码头类企业因违法强拆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已有获得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赔偿的案例,其中停产停业损失是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3、码头运营方维权的实务要点

建立完整的经营证据链。码头运营方应当系统收集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银行流水、吞吐量统计、客户合同等材料,作为证明历史经营效益的核心依据。在湖北黄石某码头行政赔偿案中,运营方通过完整证据链争取到近1400万元赔偿,可见证据的重要性。

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主张策略。虽然预期利润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直接主张较难获得支持,但码头运营方可以将预期损失因素融入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损失、员工安置费用等直接损失项目中。例如,在码头修复运营期间的收益损失,可按照“停止使用前三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进行计算,这实质上是对预期收益的一种认可。

关注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路径差异。若码头被违法强拆,运营方可通过行政赔偿诉讼主张权利;若系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则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主张权益。两种路径在赔偿/补偿范围上存在差异,行政赔偿范围限于直接损失,而征收补偿中的停产停业损失则包含了预期收益的合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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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企业类码头运营方主张历史经营预期损失补偿,面临法律上的现实障碍——预期收益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一般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然而,码头运营方可以通过完善停产停业损失的证明、提交完整的历史经营数据,在法定补偿框架内争取更充分的救济。码头是重资产、长周期的经营项目,其历史投入和稳定经营本身就具有法律保护的正当性。虽然“预期利润”难以单独主张,但“历史平均利润”是停产停业损失计算的法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