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晓编
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其中第5件案例:1996年至2023年,孙某某利用担任广东省某市某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土地出让、上市筹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9679万余元。这个受贿金额主要来自收受两家拟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一家上市后获利6411.42万元,另一家上市后获利1936.67万元。孙某某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体案情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出生,广州某学院原党委副书记。
1996年至2023年,孙某某利用担任广东省某市某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土地出让、上市筹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9679万余元。
其中,1996年至2015年,孙某某利用担任某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林某某实际控制的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股份公司)在获取展位、优惠购地、办理出口退税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11月,某股份公司在基本完成公司尽职调查及土地、财务合规等上市前期工作后,准备新增注册资本。林某某为感谢孙某某,邀请其认购新增股份,并表示公司已进入股改阶段,上市后股价将大幅上涨。孙某某遂以其妻子王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出资462万元购买某股份公司66万股原始股。林某某与王某某约定,若公司上市不成功,则退还出资款并给予一定补偿,孙某某对此知情。2015年3月,某股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一年禁售期满后,孙某某、王某某将股票陆续出售,共计获利6411.42万元。
1998年至2011年,孙某某利用担任某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蔡某某实际控制的广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在获取土地、非法占用土地从轻处罚、办理土地使用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1月,某集团公司在基本完成公司尽职调查及土地、税务合规等上市前期工作后,第二次新增注册资本,此时公司股东只有蔡某某及其妻子、为蔡某某代持股份的亲属等三人。蔡某某为感谢孙某某,邀请其认购本次全部新增股份,并告知某集团公司已进入股改阶段,上市后会有高额利益回报。孙某某遂通过妻子王某某以他人名义出资500.5万元购买某集团公司158.4万股原始股。蔡某某与王某某约定,若公司上市不成功,则退还出资款并支付利息,孙某某对此知情。2010年6月,某集团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一年禁售期满后,孙某某、王某某将股票陆续出售,共计获利1936.67万元。
对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3年12月22日发布的信息,上述案例中的孙某某就是孙光辉,被立案调查时任广州航海学院党委原副书记。孙光辉,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湖南汨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历任潮州市枫溪区委书记,潮州市饶平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潮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汕头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汕头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广州航海学院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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