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借条索要71万余元借款,被告却当庭翻供:“这不是借款,是欠的鲍鱼货款!”当买卖货款“变身”借贷款项,这样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详情
原告陈某手持由被告林某签字的借条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偿还借款715000元。法院审理过程中,林某辩称借条所记载款项实为未结清的货款,双方曾存在鲍鱼买卖关系,该笔借款实为林某所结欠的鲍鱼买卖款,并非真实借贷,不应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确有鲍鱼买卖业务往来,后经协商一致,将尚欠的715000元货款转为借款,并由林某出具借条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可以不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款项虽基于双方买卖所产生,但双方已达成将该笔款项转化为欠款的一致意见,并对此出具借条,属合意转为民间借贷的行为,案涉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向陈某偿还借款715000元。
在商业往来中
货款转为借款的情形较为常见
法院提醒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的转化,并留存相关凭证。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切勿以款项“本源”非借款为由逃避责任。
福鼎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公信福鼎
编辑:林锈锈
审核:汪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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