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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引言:一场姻亲间的集资房借名买房纠纷

集资房能否借名购买?当姻亲关系遇上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认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集资房借名买房纠纷,涉及姻亲关系、集资房、购房发票、实际占有等多个要素。法院在全面审查证据后,明确认定了借名买房关系的成立,并判决名义产权人协助办理过户,为集资房借名买房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文将深度剖析本案的裁判逻辑,揭示在集资房借名买房纠纷中,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抓住核心证据,实现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 案情回顾:集资房借名买房的来龙去脉

本案的当事人王建国、李秀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王强。王强与赵丽华之女赵小丽原系夫妻(2004年离异)。

2001年,赵丽华告知王建国、李秀英,其母亲赵秀英的单位集资房拟出售,每平米价格为2500元,其母亲赵秀英也不买集资房,所以推荐王建国、李秀英购买该集资房。当时王建国与李秀英的自住平房因面临拆迁,急需找到新的住处,觉得新房地理位置不错,就决定自己出资购买一号房屋。

2001年12月28日,王建国、李秀英支付购房款23万元,2002年8月28日支付购房款9475元、公共维修基金7184.25元。上述费用支付后,二原告看购房款发票抬头名称是赵秀英,便立刻找到赵秀英要求将发票名称改为二原告,赵秀英表示如果更改名称需要再支付8万到10万元。二原告同意支付8万元,表示不够再交,后交给赵小丽3万元,5万元存入赵玉峰的账户,之后发票改为赵小丽,赵秀英表示,都是一家人,写谁都一样,并且办理房本是需要用购房发票申请的,办理房本时再改为王建国的名字或者再配合王建国办理过户手续。王建国、李秀英决定下发房本时,在更改房本业主信息,2003年,二原告搬进诉争房屋。

2004年,王强与赵小丽协议离婚,但并未告知双方家长,并且仍每周定期看望二原告,在重大节日也照常聚会。2008年8月4日,赵秀英在未通知二原告的情况下,且未取得购房发票原件的情况下,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2009年以书信方式告知二原告,二原告因持有购房发票原件并不相信。知道2018年,二原告才在北京市煤炭总公司查询到争议房屋的房本已办理在赵秀英名下,便要求赵秀英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赵秀英拒绝办理过户。

王建国、李秀英基于借名买房关系要求赵秀英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赵秀英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相关协议及事实的合同关系,房屋是为赵小丽与王强购买的婚房,且王建国、李秀英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二、 争议焦点:集资房借名买房是否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极具代表性,也是此类案件的难点所在:

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王建国、李秀英与赵秀英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购房款的支付情况如何认定? 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由谁支付?

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如何认定? 房屋由谁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

购房发票等重要资料由谁保管? 购房发票等重要资料的保管情况如何认定?

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王建国、李秀英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三、 法院判决:明确认定集资房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并判决过户

法院的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王建国、李秀英与赵秀英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结合上述规定,法院分析如下:

就涉案房屋来说,第一,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均由王建国、李秀英支出;第二,赵秀英虽辩称涉案房屋系为赵小丽、王强购买的婚房,但考虑二人登记结婚与购买房屋的时间及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法院对赵秀英该意见不予采信;第三,王建国、李秀英长期保管购房发票、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据的原件,上述涉案房屋的重要资料,正常理应保存于真实权利人处;第四,涉案房屋交付后由王建国、李秀英进行装修,且自购买后至今已近20年,均由王建国、李秀英二人占有使用;第五,王建国、李秀英与赵秀英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考虑双方系儿女姻亲关系,未采用书面方式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符合常理。

综上,通过以上基础事实,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能够做出法律事实的合理推定。王建国、李秀英持有涉案房屋的重要资料且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如赵秀英为真实的房屋权利人,等同于其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放任于自己的管理之外,显然不符合常理。同时,如涉案房屋系为王强、赵小丽购买的婚房,则该婚房理应由王强、赵小丽占有使用才符合常理,现涉案房屋自购买后长期由王建国、李秀英使用,显然与赵秀英所述不符。另外,关于赵秀英提供的王强与赵小丽之间的协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的实际归属情况。就赵秀英所述的王建国、李秀英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因房屋的使用价值为居住使用,该房屋购买后权利一直由王建国、李秀英享有,故王建国、李秀英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力的情形,法院对赵秀英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赵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建国、李秀英办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 本案的典型意义与律师建议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法律实践课,对处理类似的集资房借名买房纠纷,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1. 实际出资的证明作用

本案中,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均由王建国、李秀英支出,成为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重要证据。这提醒当事人,在借名买房中,保留好所有付款凭证至关重要。

2. 实际占有的证明作用

房屋由王建国、李秀英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近20年,成为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重要证据。这说明,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 重要资料的保管情况

王建国、李秀英长期保管购房发票、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据的原件,成为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重要证据。这提醒当事人,在借名买房中,保留好所有重要资料至关重要。

4. 书面合同的重要性

虽然双方系儿女姻亲关系,未采用书面方式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符合常理,但如果有书面合同,将更有利于证明借名买房关系。这提醒当事人,在借名买房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

5. 诉讼时效的认定

法院认定王建国、李秀英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力的情形,诉讼时效未过。这说明,在借名买房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给当事人的建议: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集资房借名买房纠纷,请务必注意:

保留所有付款凭证:保留好所有与购房相关的付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

保留实际占有的证据:保留好与房屋实际占有的相关证据,包括物业费、水电费等。

保留重要资料:保留好购房发票、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据等重要资料。

及时签订书面协议:在借名买房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寻求专业支持:集资房借名买房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等多部法律规定,需要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进行精准的诉讼策略规划。

本案的成功判决,不仅为王建国、李秀英确认了一号房屋的实际权利,更彰显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复杂集资房借名买房纠纷时,对公平正义和实质平等的追求。对于每一位遭遇类似困境的当事人而言,相信法律、依靠专业,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

【本文由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旨在分享专业见解,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您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行一对一咨询。】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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