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季丰的会计师驿站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6〕71 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6年4月14日
转载自:财政部网站
当事人:遵义市汇川区娄海情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行政办公中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通过虚构代建业务虚增收入
你公司基于债券市场公开披露报表统计收入等需要,在中共遵义市汇川区委党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称区委党校项目)已完工的情况下,与控股股东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产投公司)签订了落款日期为2022年12月的代建协议,并根据产投公司出具的工程进度结算单,2023年、2024年分别确认代建收入34344.61万元、34488.7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5.02%、92.79%,分别确认利润5724.10万元、5748.13万元。区委党校项目实际于2021年完工、2022年8月项目开始合作运营,2022年11月项目法人变更为产投公司。你公司通过虚构代建业务,2023年虚增代建收入34344.61万元、虚增利润5724.10万元,2024年虚增代建收入34488.78万元、虚增利润5748.13万元。
二、虚列咨询费358.14万元
2024年6月,你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以下称建行贵州省分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建行贵州省分行对遵义市汇川区田沟绿色食品产业园区建设项目(以下称田沟绿色食品项目)进行工程预算审核,并以咨询费名义列支358.14万元。田沟绿色食品项目实际已于2019年4月完工并验收通过,预算审核服务与项目进度不匹配,该笔费用实际为债券置换优惠利率的补偿,导致2024年管理费用中虚列咨询费358.14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202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
依据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202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通报批评,并处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贵州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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