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市南陵县发生一起长期未决的山林权属与侵权纠纷,当地村民赵先生一家持合法林权证书的20亩山场,被林场承包人先后两次砍伐林木、侵占面积,如今山场仅剩1亩多,多年通过多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始终未能得到实质解决,目前相关部门已对其反映的问题启动处置程序。
赵先生介绍,案涉山场位于南陵县烟墩镇山泉村车山组老鼠窝,林地使用权登记在其父亲名下,持有2009年3月27日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登记面积18亩,赵先生自述家庭实际承包面积约20亩,山场四至界限清晰,林种为防护林,使用权长期有效。山场分户后,他在这片山地上栽种了3300多棵杉木、500多棵绿叶松,还专门栽种分界树明确边界,他认为这些林木与林地使用权均受法律保护。
据赵先生个人陈述,南陵县烟墩镇银山林场第一轮承包人余某洲,在其林场采伐期间,砍掉了他家山场的分界树,还砍伐了他栽种的林木,同时占用了山场面积,后续承包人赵某宝又继续实施了类似行为,再次砍伐林木并进一步占用山场范围,经过两次占用之后,他家山场面积大幅缩减,栽种的林木也几乎被全部砍完,按照赵先生计算,两次被砍伐的林木折合损失76万元,山场被占用带来的损失50万元,两项共计126万元。其希望相关方面能够返还被占用的山场、恢复原有面积,并对他的损失给予赔偿。同时希望芜湖市行政单位能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相关方承担相应责任,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应由相关方承担。
为了维护权益,赵先生先后前往三里镇、南陵县相关单位反映情况,要求返还山场、赔偿损失,但未得到其满意的处理结果。2025年3月,南陵县行政单位作出相关决定书,未支持其合法主张;2025年7月,芜湖市行政单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意见,同样驳回合理诉求。随后赵先生的父亲向芜湖市中级审判单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返还林地、赔偿126万元经济损失,被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上诉至安徽省高级审判单位后,二审维持原裁定。
赵先生对此提出质疑,自家持有合法有效的林权证,林地与林木权益受《民法典》、《森林法》明确保护,在他看来,余某洲、赵某宝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砍伐林木、占用他人合法山场,应对相关行为负责,南陵县烟墩镇银山林场作为承包管理方,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也应共同承担相关责任,两级行政单位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普通村民的林地和林木合法权益,他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处理这起纠纷,尽快给出明确答复。
2026年4月28日,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单位向赵先生出具了文书,明确他反映的林地纠纷、非法砍伐林木等事项属于职权范围,决定受理相关信访单位转办的相关诉求,并将依照相关规定在60日内作出处理答复。
赵先生的诉求清晰明确,希望相关方返还被占用的全部林地,恢复林地合法使用权,赔偿林木损失76万元、林地价值损失50万元,两项合计126万元,同时希望撤销南陵县行政单位相关决定书、芜湖市行政单位行政复议决定及法院一审裁定,督促两级行政单位履行监管职责,公正处理这起纠纷。他表示,自己作为普通村民,缺乏法律知识与资源,在多方沟通协调过程中处于弱势位置,已经用尽多重合法途径,多年来让他身心俱疲,再加上相关情况发生时间较久,证据留存存在一定风险,长期得不到解决让自身变得更加困难。
赵先生表示,这片山林是家庭重要的生产生活依靠,多年维护自身权益之路让他倍感艰辛,他只期盼相关部门能够全面查清事实,依法依规公正处理,返还被侵占的山场,弥补相应经济损失,切实维护普通村民依法享有的林地使用权与合法财产权益,让这起持续多年的山林纠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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