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区政府公开了观山湖区“1·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曝出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因该起火灾被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我看过完整报告后,有点小惊诧。
2026年1月18日15时05分许,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E区14栋2单元701号发生火灾,受灾户1户,过火面积约12平方米,事故造成2人死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208776.21元。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原因为室内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堆放的可燃物所致。
调查报告认定物业公司、消防维保企业存在问题,对单位和相关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和项目主管梁某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认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街道办事处等监管履职存在问题。
令人惊诧的是,调查报告提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周某某,负责物业行业领域消防工作,对物业行业领域突发事件信息掌握不及时,区住建局直到当日21时许才知晓火灾信息,建议移交区纪委区监委进行处理。
据我了解,国内以这个理由问责公职人员的,此为首例。
有同事认为对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周某某的处理建议过重,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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