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中村改造中,“征一还三”的实物安置政策广受关注。对于住宅被征收人而言,这一政策意味着居住条件的显著改善;但对于商铺经营者、企业厂房权利人以及非住宅产权人而言,该政策是否同样适用,是决定其补偿方案选择的核心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被征收房屋,不区分住宅和非住宅。然而,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并不等于“征一还三”的面积倍数置换适用于所有房屋类型。

商铺、企业厂房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逻辑与住宅存在实质差异——房产的真实价值核心在于其区位优势和长期多年沉淀的经营收益,而非简单的面积堆叠。在数千户群体征收中,被征收人必须准确理解“征一还三”政策的适用范围,才能做出合理的补偿方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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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一还三”政策以住宅为基准,非住宅须厘清价值与面积

“征一还三”政策的政策出发点主要是对住宅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其制度初衷在于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使被征收家庭在安置后能够获得比原房屋更为宽敞的居住空间。商铺作为经营性用房,其补偿逻辑与住宅完全不同。商铺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建筑面积,更取决于区位、临街状况、人流量、周边商业氛围等因素,同一建筑面积在核心商业区与偏僻地段的差价可高达数倍。因此,在“征一还三”的表述中,如无特别针对经营用房的规定,通常适用于住宅,非住宅置换应遵循“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的原则进行,而非简单套用面积倍数。

征收非住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商铺产权人在解读补偿方案时,应当关注补偿方案中是否对商铺置换面积计算方式作出了特别规定,切勿将住宅“征一还三”的概念直接套用到商铺面积的置换中。商铺选择实物安置时,置换铺位的面积计算应当以被征收商铺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基准,安置铺位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原商铺套内建筑面积。如果置换铺位的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原商铺,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调换或补足面积。

2、商铺产权调换中公摊面积的独立核算规则

在产权调换补偿方案中,住宅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主要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分别结算差价,非住宅(商铺)则按建筑面积调换。征收住宅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分别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公摊价值小于安置房屋公摊价值的,被征收人免于支付公摊面积补差款。公摊面积的独立核算方案为商铺产权调换套内面积的保底公平划定了更大保障,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时,能够聚焦于安置商铺的实际经营面积(套内面积),而不是被建筑面积膨胀的名义数字稀释得失。

商铺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时,还须关注置换铺位区位变化所对应的价值补偿问题。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在征收范围外进行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还可获得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30%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新建的商业设施将优先满足回迁安置需求,商业置换面积奖励标准,取决于征收方案中对外地段的规划定位和补偿系数。

3、住宅与非住宅:产权调换政策适用范围的边界划分

对于住宅而言,“拆一还一”是置换基准,在此基数上乘以倍数后形成的面积在套内向住宅产权调换中被征收人获得感明显。对于商铺,征收的根源在于地块规划整体改为住宅或商业混合用地,商铺腾迁后原址可能不再设立商业用房,产权调换协议的签订阶段对置换铺位的商铺位置、面积、交付标准及产权办理时限等细化条款须逐条锁定。

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和非住宅在产权调换政策适用范围上存在显著差异。在征收过程中,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厂房拆除量较大,企业产权调换的资源锁定相对更为复杂。在签约顺序与选房批次直接挂钩的运转逻辑下,属于住宅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享有优先选房权。商铺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排期通常晚于住宅安置房,圈定过渡期的铺位置换等待时间可能延长,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的过渡条款中明确约定过渡期超期安置的加倍支付规则。

4、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与补偿方式选择

在群体征收中,被征收人应当根据自身房屋类型,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住宅被征收人应优先确认签约时点与选房顺序的关联性,在签约期内尽早完成签约决策,争取较早的选房批次和更优的楼层、户型选择权。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内,仔细阅读方案中关于选房顺序和面积置换的条款,了解签约期的起止时间和产权调换中套内面积与非住宅纯面积的对等规则。

第二,商铺产权人应坚守按套内面积置换产权调换的运营权匹配底线,而非笼统接受“征一还三”的面积倍数置换。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提供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但商铺置换铺位的使用面积绝不能低于原商铺套内建筑面积。在置换铺位价值认定上,应要求评估机构参照同地段、类型商铺的市场成交价修正区位补偿系数,避免区位价值被低估。

第三,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在补偿协议中明确安置房的具体位置(含楼层、房号)、建筑面积、交付时间、产权办理时限、过渡费标准及逾期加倍条款。对补偿方案中未区分住宅与非住宅置换规则的,应在方案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审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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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群体拆迁中,“征一还三”的产权置换政策主要适用于住宅,商铺、企业厂房等非住宅不适用面积倍数置换,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结算差价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商铺产权人应坚守套内面积置换的底线,将置换铺位的区位价值和经营条件持续保障作为协议谈判的必选项。住宅产权调换优先锁定“套内保底+奖励面积优享+选房优先”的三大杠杆,将被征收人签约时间与选房优先级直接挂钩,早签约早选房、选好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