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是不少人的生活常态,但退房时因墙面污损、家具损坏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租客觉得“房子本就旧,磨损很正常”,房东则认为“人为损坏就得赔”。
法律究竟怎么看?来看一起真实案例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原告李某将一套房屋出租给被告祁某居住,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租赁合同。2026年,双方因租金支付及房屋污损问题产生矛盾,多次沟通未果,遂诉至法院。
李某主张墙面污渍、钉眼等属于人为损坏,要求祁某赔偿维修费用;祁某则认为房屋本身老旧,相关痕迹属于正常使用损耗,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租客无需对日常居住中产生的合理痕迹负责,但如果墙面污损、钉眼等超出了正常使用的合理范围,则构成人为损坏,租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照租房时拍摄的原始状态照片,墙面上明显存在多处污渍和钉眼,超出了正常居住损耗的合理限度。因此,祁某应对此承担责任。同时,李某要求的赔偿金额,也应当限于修复人为损坏部分的实际费用,不能将房屋自然老化、陈旧等应由房东承担的损耗转嫁给租客。
最终,在明确上述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双方经协商,由祁某就人为损坏部分当场支付合理赔偿,实现案结事了。
租房时,租客和房东最好都留个“心眼”。租客入住前拍下墙面、地板、家具的现状照片,退房时尽量恢复原状;房东交房时也要留好初始状态记录,发生损坏保留维修报价单等凭证。这样退房时一对照,谁的责任一目了然,谁也赖不掉。守约、留证、依法维权,才能让租房这件事更安心、更顺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期数丨2635
供稿丨行政庭 崔瑞芳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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