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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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绝大多数人存在固化认知:法院冻结措施全覆盖,银行不得再为被执行人开户、放款,否则属于违规协助逃债,必须承担追回、赔偿责任。实务中,不少法院也曾据此责令银行追责。

那么,银行在冻结账户之外另开账户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违法吗?

最高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香港九一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明确:

法院仅冻结被执行人特定账户、未查封授信业务、未禁止新开账户放款的,银行另行开立新账户发放贷款,不属于违法协助转移财产,无需承担司法追责及追回责任。

裁判观点简析

1. 法院冻结效力仅限特定账户,不扩及全部业务

法院查封、冻结、扣押遵循严格的“有限查封”原则。执行裁定仅冻结被执行人指定、原有账户,仅限制该特定账户的资金进出,并不禁止银行与被执行人开展新的信贷业务、开立新账户、发放新增贷款。冻结措施无全域禁止效力,不能无限扩大约束银行正常金融业务。

2. 新增贷款资金权属特殊,不属于可执行原有财产

银行后续发放的新增贷款,属于银行自有信贷资金,并非被执行人原本持有的固有财产、营业收入、存量资产。该资金并非法院冻结、查封的责任财产范围,被执行人使用新贷款资金,不属于转移、隐匿已查封财产。

3. 银行合规履约放款,不构成协助规避执行

盘龙支行放款依据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属于正常履约、合规开展信贷业务,不存在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刻意规避法院执行的违规行为。无恶意串通、无违法违规,就不构成妨害执行、协助转移财产。

4. 不得随意加重银行的司法协助义务

银行仅负有协助冻结、查封裁定载明财产的法定义务,不负有主动停止全部授信、禁止新开账户、阻断所有信贷业务的额外义务。随意扩大银行责任、要求银行自行终止正常金融业务,无法律依据。

银行违规担责与合法放款的核心边界

银行无需担责(本案情形):仅特定旧账户被冻结、无全域禁止授信裁定;放款为新增信贷资金;依据合法合同正常履约;无恶意串通规避执行行为。

银行必须担责(违规情形):法院明确裁定禁止授信、禁止开户;银行协助转移、挪用已冻结账户内原有资金;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刻意新开账户帮助逃废债务。

周军律师提醒,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想要杜绝被执行人借新账户、新贷款规避执行,不能仅依赖单账户冻结。需在执行阶段向法院申请全域财产查封、限制新开账户、禁止新增授信的专项保全裁定,明确禁止银行向被执行人放款、开户,从源头封堵逃债路径,避免执行落空。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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