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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dvancedForum)
公募REIT直接续接预期
发行方让渡续期价值
这单机构间REIT属于强权益的原因是只有一个保底条款:在7年内存在倾斜分配,回报率前5年5%,第6-7年6%。因为发行人自持高达40%,因此倾斜分配基本等于差额补足。
发行人置换了一个条件:按照满足投资人IRR 6.5%的对价,7年内可以行使回购权。笔者认为背后的逻辑是:没有达到预期,发行人需要差额补足;如果大幅高于预期,之前价格卖低了,发行人有权买回来。
DCF估值最大的Bug是NOI永续增长假设,公募REIT中,项目出现业绩变脸,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二级市场“砸掉”。但这单的核心逻辑在土地续期预期,如果是临期续期,在没有流动性的背景下投资人只能选择陪跑20年到期末。
项目二期BCD馆于2020年12月开业,目前处于成长期,外加项目进入的Caprate有6.78%,因此前七年触发倾斜分配的可能性较小,压力在于十年后。投资人视角,实际应该博弈后7年倾斜分派。
成都万象城二期
倾斜分派和优先回购属于机构间REIT常见条款,万象城这单还有一个和土地续期勾稽的附加条款:如果出台公募REIT,发行人不再有优先回购权。但如果需要发行人继续承担倾斜分配义务,则重新享有回购权。
从这个条款可以看出来两点,第一点是公募REIT退出通道:投资人寄希望于公募REIT直接续接,即使现行政策无法支持续接,反正土地续期政策也不会在短期内出台。
第二点是续期预期,出台土地续期政策后,发行人不再有优先回购权,即使有保底IRR也不行。在交易视角,发行方实际让渡了续期溢价,续期带来的套利空间属于投资人,这也是这单交易的基础逻辑。
当然在华润视角,也不算完全放弃续期溢价,因为还自持专项计划的40%。同时,如果是公募REIT退出,商管公司会收取一笔较高的处置服务费。
估值现金流中不含残值回购
残值回购在REIT产品中很少见,这单REIT的残值价格16亿为根据《评估规范》计算。但实际回购价格并非完全参照残值价格,而是根据业绩达成情况在残值价格基础上乘以一个百分比。
笔者认为设置这个条件背后的交易逻辑是:
1、不续期情况下的保底IRR是投资方的底线;
2、但机构间REIT强调权益属性,设置兜底回购条款的可能性较低,利用“残值回购”的名义具备合理性;
3、残值价格的百分比,应该是由前置谈好的保底IRR倒推出。
能够利用“残值回购”的原因在两点:项目建筑经济耐用性寿命长,一二期分别还剩46.5年和56年,远超土地剩余年限,按照残值价格回购可以覆盖保底IRR要求;其次,在公募REIT中存在残值回购先例—中金亦庄产业园REIT。
但和中金亦庄不同的是:万象城这单机构间REIT估值公式中不含回购现金流。此间差异原因笔者和几位同行做了探讨。
中金亦庄的残值回购现金流计入估值现金流是因为有政府发函背书,而政府能够发函是因为有三个前置条件:
1、发行方亦庄盛元是发函方亦庄管委会的全资子公司,回购只是左口袋到右口袋;
2、底层资产的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于残值回购的明确约定,政府发函只是再次承诺合同履约;
3、北京市政府有相关政策条例39号文支撑回购。
即使设置了发行人残值回购条件,评估中也不纳入估值现金流,这点具备市场示范效应。但对于最终对交易价来说其实并不那么重要,华润属于强主体,残值回购会出现在投资人的现金流中,因此才会有60.27→70亿的发行溢价。
关于残值回购实际还有一个附加条件,需满足国有资产评估值要求。国有资产收购评估就低不就高,资产估值就高不好做,就低很好做。虽然可能性较低,对于投资人而言,实际存在一个敞口风险:发行人以资产估值不达16亿拒绝回购。
条款中,除了倾斜分派这一条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保底条款”。前文所述保底IRR表述并不严谨,过了7年,投资人都是“真股东”。
这单机构间REIT成立的核心逻辑,不在详尽的土地续期安排,也不在残值回购。在于投资人选择相信华润,相信的力量很重要。
笔者观察,在相信的背后,是因为华润的很多合作中都渗透了合作共赢思维。
很多的道理实际简单又相通,让品牌方赚到钱了,下一个项目招商就有基础;投资方赚到钱了,下一单合作就有信任。
但大部分情况下知易行难,尤其是在一个决策复杂的庞大体系中。大企业的特点是存在巨大的企业惯性,这种惯性的方向错了是驽马犁田,对了就是骐骥迈步。华润恰恰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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