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函〔2026〕12号)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利用现状和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位置:宏道镇北社东村、南街村、平东社村;季庄镇北林木村、季庄村、邱村;受禄乡迴凤村、受禄村。拟征收面积为:0.3849公顷。

土地利用现状:拟征收土地0.3849公顷。其中农用地0.3689公顷,包含耕地0.2550公顷(全部为水浇地),园地0.0777公顷,林地0.00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6公顷;未利用地0.0160公顷。

1、宏道镇北社东村:拟征收土地0.0997公顷。包含水浇地0.0038公顷,园地0.077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7公顷,未利用地0.0145公顷。

2、宏道镇南街村:拟征收土地0.0142公顷。包含水浇地0.00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4公顷。

3、宏道镇平东社村:拟征收土地0.0400公顷。包含水浇地0.03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7公顷,未利用地0.0015公顷。

4、季庄镇北林木村:拟征收土地0.0116公顷。包含水浇地0.00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2公顷。

5、季庄镇季庄村:拟征收土地0.1685公顷。包含水浇地0.1656公顷,林地0.00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3公顷。

6、季庄镇邱村:拟征收土地0.0045公顷。包含水浇地0.00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8公顷。

7、受禄乡迴凤村:拟征收土地0.0032公顷。包含水浇地0.0032公顷。

8、受禄乡受禄村:拟征收土地0.0432公顷。包含水浇地0.03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5公顷。

征收目的:新建雄安新区至忻州高速铁路定襄县段站后工程及补征用地工程项目

二、征地补偿费用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1、宏道镇北社东村:土地补偿费2.1468万元;安置补助费3.2202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4.0530万元。

2、宏道镇南街村:土地补偿费0.3380万元;安置补助费0.5070万元。

3、宏道镇平东社村:土地补偿费1.0400万元;安置补助费1.5599万元;青苗补偿费0.0337万元。

4、季庄镇北林木村:土地补偿费0.2658万元;安置补助费0.3987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5575万元。

5、季庄镇季庄村:土地补偿费4.4366万元;安置补助费6.655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6.7563万元;青苗补偿费0.1643万元。

6、季庄镇邱村:土地补偿费0.1109万元;安置补助费0.1663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1380万元。

7、受禄乡迴凤村:土地补偿费0.0845万元;安置补助费0.1267万元。

8、受禄乡受禄村:土地补偿费1.0989万元;安置补助费1.648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5565万元。

征地费用标准(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平川区:水浇地为4.4010万元/亩、除水浇地以外农用地为3.6675万元/亩,未利用地2.9340万元/亩。

青苗补偿费标准:0.1467万元/亩。

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按照定政发〔2015〕11号文件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安置补助费已包含在征地总费用内。

(二)社保安置。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费用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社保安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三)申请登记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四、异议反馈渠道和复议诉讼权利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定襄县自然资源局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可在本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022453

定襄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8日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