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辽宁高院再审裁定——主张“劳动关系”被驳回
案情简介:主播李某某单方离职,主张双方实为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法,无需承担3万违约金。一审二审认定系合作关系,判赔违约金。李某某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辽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核心要旨:认定劳动关系需审查 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要素。本案主播对直播内容有较大自主权;收益按比例分配,非固定工资;不受考勤管理,直播独立于公司业务体系。综合以上考虑,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系经纪合作。
案例七:公司迟延付款+主播因病请假后跳槽——判赔2.5万
案情简介:主播施某因病住院,出院后微信请假“需休息2-4个月”,公司未回应。施某即停播并转其他平台。公司诉请10万违约金。施某反称公司长期拖欠分成款,构成先违约。
裁判结果:判赔2.5万违约金+5000律师费(二审维持)。
核心要旨:公司延迟付款属实,但主播未提异议且继续履约,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足以触发主播单方解除权。请假不等于行使解除权,未获公司同意即停播跳槽,仍属违约。违约金调减:考虑公司投入、主播前期收益、剩余期限,10万调至2.5万。
案例八:格式条款加粗不够“显眼”,法院认定无效!
案情简介:公司诉请30万违约金,合同违约条款虽加粗,但整份合同20页,加粗方式与其他文字区分不明显。主播主张格式条款未尽提示义务。
裁判结果:认定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但主播停播仍构成违约,酌情判赔2万。
核心要旨:《民法典》第496条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合理提示,仅加粗不足以引起普通人注意(本案加粗不明显),故违约金条款无效。但违约行为本身存在,法院酌定损失为2万元(综合公司投入、已付收益、履约7个月)。
案例九:公司少付保底1236元,主播即离职——判赔2万(原诉30万)
案情简介:公司承诺前三月保底1万/月,2月仅付8763元(差1236.8元)。主播郭某2月底自行离职停播,公司诉请30万违约金。郭某主张公司先违约,且系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判赔2万违约金+8000律师费(二审维持)。
核心要旨:少付保底属轻微违约,不足以成为主播单方解约的法定事由。主播未协商即离职,构成违约。劳动关系主张未经仲裁确认,法院按合同关系处理。违约金调减:公司过错(少付款)与主播违约情节相抵,30万调至2万。
案例十:签约金5万,仅播2个月即失联跳槽——违约金仅判1.5万
案情简介:公司支付签约保证金5万,主播徐某履约2个月有效天数不达标,之后失联,并以个人账号在其他平台直播。公司诉请解除、返还保证金5万、违约金20万。
裁判结果: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5万,支付违约金1.5万+律师费3000(二审维持)。
核心要旨:长期停播且失联,构成根本违约。违约金底线:公司虽支付5万保证金,但未证明其他高额投入;主播履约极短(2个月),收益有限,尽管违约情节严重,仍将50万合同约定违约金大幅调至1.5万。保证金全额返还(因合同解除,且未证明损失高于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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