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费42万元,通过“借房过户”的方式为孩子“购买”一个名校入学名额——这样的交易,法律并不认可。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借房入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合同。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诉。日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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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日,为让子女取得温州市某学校入学资格,家长陈某与该学区房房主王某签订《孩子上学借用房屋协议书》,双方约定:王某将其名下学区房转移登记至陈某名下,供陈某子女取得入学资格,陈某支付王某“费用”42万元;待孩子成功入学后,再将房产转回登记至王某名下。协议签订当日,陈某即向王某支付定金10万元。然而此后,双方因提供抵押房屋、贷款种类等问题产生争议,房产未实际完成过户。入学名额“买”不成,陈某遂主张解除合同,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协商无果后,陈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陈某与王某签订协议的真实目的并非房屋交易,而是以房屋过户的形式买卖学区房入学名额。这一行为扰乱国家教育管理制度,侵害第三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协议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陈某与王某对协议无效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对陈某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王某返还陈某10万元。

法官提醒家长,应通过合法途径为子女办理入学,切勿轻信“借房入学”“买卖入学名额”等承诺,此类协议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不仅难以实现入学目的,还可能面临财产损失。

来源:温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