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李文筱

“月薪1.2万至1.5万、点对点送货、不装不卸”,这样的货车司机招聘条件,让不少求职者心动不已,殊不知这竟是一场精心设计的连环骗局。不法分子注册空壳公司,以高薪招聘为诱饵层层设套,诱骗求职者高价贷款购车,从中骗取巨额差价与尾款,致使21名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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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王某采取单独或合伙的方式纠集多人,先后注册成立多家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发布“点对点送货、不装不卸,保证工资1.2万至1.5万”等内容的虚假招聘广告,吸引对运输行业不熟悉的被害人咨询应聘。后邀约被害人至相关公司面试,继而安排人借面试之机,虚构货源充足、保证高薪、融资合作等事实,利用话术诱使被害人高价贷款购车,再指使汽车销售公司相关人员将高出的差价金额转至王某等人指定的账户。被害人提车时,张某、王某等人又勾结汽车销售公司相关人员,以贷款不足为由,向司机索要2-4万元不等尾款,进行二次诈骗。被害人提车后,张某、王某将被害人介绍到各开放式物流公司拉货运输,无法兑现前期宣传的高收入。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到应聘公司讨要说法,王某等人采取置之不理、注销公司等方法敷衍推脱。截至案发,共有21名被害人被骗共计76万余元。

2024年7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张某、王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实施的是虚构“稳定货源、货运专线、月薪过万”等事实,使被害人基于该事实前往涉案公司应聘、在面试过程中通过话术诱使被害人贷款买车、签订合同、提车时补交尾款从而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行为。被告人张某、王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王某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因张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在庭审过程中翻供,虽部分退赃,对其不可从轻处罚。鉴于王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情节,对其可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王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已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并继续向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追缴到案后发还各被害人其余经济损失。

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本案中,王某、张某利用其注册成立的多家空壳公司,在多家网络平台发布虚假高薪招聘广告,诱使被害人前往应聘;在面试过程中,虚构公司货源充足、收益丰厚,利用话术套路应聘司机,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诱使被害人签订贷款合同,以高价购车,骗取被害人的购车贷款差价;被害人提车时又以贷款不足为由,要求被害人补交购车尾款,再次对被害人进行诈骗。在后续运行中,张某、王某不能兑现承诺,被害人的期望落空,财产受损。整套行为环环相扣,其犯罪手段和民事纠纷、商业欺诈深度交织,但其非法占有的本质未变、核心未变,目的就是骗取被害人钱款,侵害公民个人财产权,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法官提醒,求职者面对“高薪招聘”时,不妨多一分谨慎:一是对招聘宣传,注意与行业正常水平比对,理性判断,不轻信口头承诺;二是应聘前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核实公司资质,留意成立时间短、无实际经营、频繁换址等异常;三是对以贷款购车、提前缴纳尾款或押金等作为入职条件的要求审慎对待,避免因急于求职而仓促签约付款;四是注意保存招聘广告、聊天记录、合同、转账凭证等材料,如察觉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或反映,必要时报警。求职路上,多核实、多留心,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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