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语君语:近日,收到一篇网友宜人投稿的中篇小说,讲的是女法官苏梦,从外地法院调入后,从不熟悉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走过一番的弯路之后,靠着敬畏和钻研法律的精神,终于成功驾驭了此类案件。

第十一节 同意重新鉴定

原定周二晚上的虞容灌肠案的庭前会,推迟到周三晚上。

主持庭前会的吴庭长,看了看与会的一个年近五十的姓张的男法官和陪审员医师,又看了看邹风清和苏梦。开门见山,直奔主题:

“开个短会。

请大家讨论虞容灌肠案要不要作重新鉴定。

昨天上午,我要小潘把卷宗材料制成光盘分给各位阅卷,都看了吧?

这个案子,鉴定意见书里疑点很多。小苏把疑点都列举出来了,她的意见是吴州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建议合议庭同意原告的申请,给案子做重新鉴定。

考虑节约时间,提高效率,今天的庭前会不对案件的各个疑点作详细研究,不展开讨论。

小苏集中原告方提出的多处疑点,归纳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鉴定意见书可否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2、案子要不要重新鉴定。

对小苏提出的本案争议焦点,请各位发表意见。同意还是不同意?”

张法官名叫张厚祥,他医师审理医疗案,习惯了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鉴定意见书来判案,而不管鉴定意见书的内容是否可信。

和周

这也是许多法官几十年来的潜规则或惯例。

法官、律师,把这种现象叫作“以鉴代审” 。

听话听音,锣鼓听声。俩位听吴庭长开场白的意思,似乎对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倾向于对案件作重新鉴定。他们不好明确表示反对重新鉴定。

张法官说:“吴庭,你是庭长,又是合议庭审判长。作不作重新鉴定,你说了算。”

医师附和张法官:“我听吴庭的意见。”

吴庭长:“我还没说意见,你们怎么听我的意见?按合议庭讨论案件的规则,我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张法官:“说实话,卷宗材料我没来得及全部过目。只看过诉状、答辩状和鉴定意见。”

吴庭长:“小苏准备的法庭调查提纲也没看吗?”

张法官:“粗略地看了一下……没时间细看。”

吴庭长:“你对小苏提出的案件争议焦点是否同意?”

张法官内心是不同意重新鉴定的,但说出口的却是:“同意。”

吴庭长:“医师什么意见?”

医师顾及到吴庭长和张法官的意思:“我没意见。同意。”

这个案子,本来是定张法官担任主审法官,吴庭长只是名义上担任审判长。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阅卷、开庭、调查案件事实、分析案情的是非曲直、适用法律进行裁判,这些主要工作都是要主审法官来负责完成。审判长听主审法官的汇报后,再表态是否同意主审法官的裁判意见。

审理虞容一案,张法官和吴庭长是“道不同,不相为谋” 。俩人意见分歧大。张法官不愿在吴庭长任审判长的医疗案中,担任主审法官,就借故推掉了虞容灌肠案的主审法官一职。吴庭长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就自己担任本案的主审法官。

这样,吴庭长不光是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同时又是案件主审法官。张法官和陪审员医师是合议庭组成人员。

吴庭长深知张法官医师审医疗案,有“以鉴代审” 的习惯。为了以理服人,吴庭长发言了:

和周

“那合议庭就同意原告的申请,重新鉴定。小苏,你把准予重新鉴定的理由向合议庭汇报一下。只要讲重点,不要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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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梦:“我认为,本案应当重新鉴定,主要原因是吴州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内容不真实、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

1、尸检机构认为,死者虞容符合因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患者虞容因恶性心律失常导致猝死。

医学会实际是否定尸检机构作出的尸检结论。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规定,查明患者死亡原因的机构只能是专业的尸检机构,承担尸检任务的人要有病理解剖专业技术资格。

我查了一下,医学会不是专业尸检机构。医学会鉴定专家组里,没有一个人是病理解剖专业人员。

医学会鉴定专家组,没有资格否定尸检机构作出的尸检结论。

2、医学会不承认友爱医院漏诊了患者的冠心病这一事实。尸检已证实患者死前是重症冠心病。

3、重症冠心病完全可以及时诊断出来。患者灌肠死亡的前两天,化验单上记录,肌酸激酶升高、谷草转氨酶升高,乳酸脱氢酶、超敏c反应蛋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指标明显偏高,提示患者很可能有冠心病或急性心肌梗死。

医院灌肠前,应该先明确诊断患者是否有重症冠心病,失误没有作出诊断。

4、对严重心脏病患者,是否可做灌肠治疗?鉴定意见回避了该问题。

5、中华医学会出版的《医疗鉴定培训手册》 ,提出了医疗鉴定过程中怎样进行因果关系分析的规则,强调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时,也应当认定为因果关系成立。吴州医学会没有按照中华医学会提出的医疗鉴定规则,来进行因果关系分析。

简单一点说,吴州医学会只承认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不承认两者之间会有间接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医学会虽然承认患者肌酸激酶升高、乳酸脱氢酶和谷草转氨酶升高,医方未复查肌酸激酶同工酶及肌钙蛋白,存在一定过错;但又说医方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充分。

什么叫‘依据不充分’,这种模棱两可的用词,叫人无法理解。是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成分不多?还是没有因果关系?

我把鉴定意见书寄给原告律师后,原告律师提出了书面异议。我把原告方的书面异议,反馈给医学会,要求医学会作出解释。

医学会作了书面答复,简单重述了一下鉴定意见书中的部分内容,声明医学会是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经验来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否作为医疗纠纷处理依据,取决于委托人或处理部门的审查判断。

我们法院是委托人。医学会把皮球踢给我们法院了。

这种情况下,我提出本案应当重新鉴定。”

在苏梦作汇报发言时,周医师在手机上查阅了中华医学会的《急性心肌梗死诊断和治疗指南》。他对医院已查出患者肌酸激酶升高、乳酸脱氢酶升高、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指标也明显偏高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复查肌钙蛋白,对心肌梗死作出明确诊断,很不理解。对医院给重症冠心病人进行灌肠的行为,更是难以理解。

苏梦发完言,吴庭长问周医师:“医师,对小苏的发言,说下你的意见。”

周医师回答吴庭长:“同意。”随后,像自问又像是问苏梦,“不过,医院怎么会犯不复查肌钙蛋白这样的低级错误,怎么会对一个重症冠心病人进行灌肠?”

周医师是在试探险苏梦对否认鉴定意见到底有多大的把握?

苏梦:“医院只注意到患者的肠胃炎,忽略了患者的冠心病。不知道患者有重症冠心病的情况下,作了灌肠。”

邹风清见苏梦没有再往下说下去的意思,就接过话题:“我补充一点,护士是不知道化验结果就给患者灌了肠。送检血样,做心肌酶检查,化验结果中午12点半才出来,上午11点8分,就给患者作了灌肠。”

7点12分

3月30日

周医师感到事情的严重性了:“那医院问题就大了。如果真是这样,那就不是简单的漏诊问题,而是严重违规。”

邹风清:“你看一下的化验单就知道了。”

3月30日

周医师把苏梦带来的卷宗拿过来,翻到的化验单,仔细地看,果真如此。

3月30日

苏梦为自己忽略了护士不等化验结果出来,就对患者做了灌肠这个问题,感到自己做事还有欠缺,没有邹风清做事那么扎实,那么细致。

邹风清不想让医师再去考问苏梦。转守为攻:“医师,你要是没见到化验结果,会给护士下灌肠的医嘱吗?”

医师:“不会。”

邹风清:“没有医生的医嘱,护士就不会去给患者灌肠。医生不看心肌酶检查结果,或者没有看到心肌酶检查结果,当然不会考虑复查肌钙蛋白。”

对邹风清代替苏梦作出的回答,医师找不到破绽。

吴庭长和张法官一直在听医师、苏梦、邹风清三人的对话。

吴庭长对他们三人对话的内容是半懂半不懂。但他明显感到邹风清是在给苏梦救场,而且救场成功。医师似乎对苏梦准予重新鉴定的理由,也发自内心地认可了。

张法官事先根本没有好好地看过全部的卷宗材料,只看过医疗鉴定意见书,而且只看过鉴定书最后一页的鉴定结论,庭前会上被苏梦他们三人多次提到的肌酸激酶、乳酸脱氢酶、肌钙蛋白之类的医学名词给搞糊涂了,搞得云里雾里,心烦意乱。他不知道这些医学名词的含义是什么,与案件有什么关系?他也不想搞懂这些名词的含义和与案件的关系。说:

“吴庭不是说了今天不展开讨论吗?我看还是让小苏再跟医学会联系一下,搞个补充鉴定。补充鉴定不能解决问题再搞重新鉴定。”

吴庭长同意了张法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