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7日3时许,原告因停经38周+4、不规则腹痛到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处就诊,经诊断为“孕4产1”并对原告实施剖腹产手术。术后原告仍感腹部疼痛,症状逐渐加重。被告建议原告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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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转至E民大医院后被诊断为“坏疽穿孔性阑尾炎、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脓毒血症、盆腹腔脓肿、肠粘连”等,并于2021年10月28日进行了阑尾炎手术治疗,住院24天开支医疗费72491.36元,医保报销45587.90元,原告自己出资26903.46元。

【原告陈述】

原告因腹痛于2021年10月17日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对原告实施剖宫产手术后,原告腹痛症状加剧,B超显示右肾积水、腹腔积液,被告建议原告转院,原告转至E民大医院后被诊断为阑尾炎穿孔、腹膜炎,并于2021年10月28日进行了阑尾炎手术治疗,所花医疗费26903.46元。

【原告观点】

被告医院对原告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具文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观点】

对诉状陈述的事实无异议,我院愿意按照四级医疗事故进行赔偿。

【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

2022年2月22日,x市卫生健康局委托E自治州医学会进行鉴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x市妇幼保健院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元,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支付鉴定费1000元。

【伤残鉴定意见】

2022年4月12日,原告委托x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周某,女,生于1987年12月29日,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时间需90日、护理时间需60日及营养时间需60日。原告开支鉴定费2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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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质证】

原告在被告处就医的医疗费已结清,原告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司法鉴定,开支交通费577.92元。以上事实,有E州x市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单、费用汇总清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意见】

结合本案,被告对本次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

【经济损失】

1、医疗费,对原告自己支付的26903.46元,本院予以确认;残疾赔偿金8055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本院确认为7316.05元(44506元/年÷365天×60天);

3、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本院确认为1800元(30元/天×60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5、误工费,原告主张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确认为9601.64元(38940元/年÷365天×90天);

6、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交的票据,两次鉴定费一共为3520元,原告主张3500元是原告自由处分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

7、交通费,根据原告提交的票据,本院确认为577.92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认为4000元。

9、上列费用合计为136655.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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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民族妇幼保健院(x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x市儿童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6858.55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余下39796.5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