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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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寇先生(35岁)因胸部疼痛于凌晨1时26分,未办理挂号手续直接到县医院急诊室就诊,接诊人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实习医师刘某。刘某为患者做完心电图后,告知患者白天前往心血管内科就诊,并建议患者做动态心电图。
患者于凌晨1时36分离院回家,回家后约一小时左右,身体再次出现不适症状,同妻子准备再次就医时,在就医途中突然昏倒,于2时24分拨打120急救电话。2时31分急救车到达查看患者:患者无意识,面色苍白,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口唇及甲床发绀,触摸颈动脉无搏动,立即给予持续心肺复苏,开通静脉通路等抢救措施,于2时40分返还医院科室。经抢救无效,患者于3时51分宣布临床死亡,未做尸检。
患者家属认为,县医院值班医生擅离职守,安排不具备执业资格的“医生”接诊,导致患者死亡,起诉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8万余元。
法院审理
医学会专家评鉴意见认为,双方医患关系成立,患者属于猝死,因未做尸检,真实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就诊当日做心电图未达危急值,医方未按规范对患者进行留观及未做相关进一步检查,未请示上级医师并进行相关科室会诊,诊疗过失存在。综上,医方对患者未做进一步相关辅助检查,对病情预判不足,致使患者失去规范治疗时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对等责任,过错参与度考虑为50%。
一审法院认为,患方虽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不合理性或违法性。该鉴定意见较为合理,予以采信。酌定县医院按照50%的比例承担责任。判决县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患方不服,提出上诉。患方认为,事后患方持患者心电图咨询多位心内科医生,均明确告知心电图已经显示有典型心梗症状,需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县医院院长和医生接待家属时看过心电图也说,这样的病人应该是要留观的(录音已提交一审法院)。医院将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安排在急诊科工作,存在重大过错,患者作为病人去医院就诊,法律不能强求非医学人士的患者去承担责任,县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县医院辩称,患方不能证明医方诊疗行为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唯一原因,医院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本案系实习医生无证行医所引发的医疗纠纷。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案中的接诊“医生”刘某作为实习人员,没有进行医师执业注册,不具有独立的行医资质,其应当在执业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在指导老师不在场的情况下接诊,放任实习医生为患者诊疗,对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与其医疗水准相应的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发生,违反该注意义务即为过错。本案中,在值班医生不在岗的情形下,实习医生未按规范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留观及未做相关进一步检查,也未请示上级医师,故此被法院认定存在医疗过错。
在涉及患者死亡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通过尸体检验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首先需要确定患者的死亡原因,而尸检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查明患者的具体死亡原因,尸检有助于鉴定机构在医疗损害鉴定过程中分析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具体的原因力。不进行尸检,对鉴定机构完整评价医院诊疗行为及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会具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故此,本案中虽然患方认为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因患者具体死亡原因不明,其主张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除民事责任外,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涉案医疗机构还会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急诊作为医疗机构的前沿阵地,不但是对患者进行有效治疗的首诊场所,同时也是医疗机构形象的窗口,急诊科室接诊的一般都为情况紧急的患者,因此急诊科室也是医疗纠纷的高发区,急诊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医疗机构的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及水平。医疗机构应加强急诊管理,规范医疗救治行为,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切实保障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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