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路士在1556年(嘉靖三十五年)来到广州,待了几个月。虽然时间短,但他利用葡萄牙商人在广州贸易的空隙,深入观察了明朝的基层运作。葡萄牙传教士克路士1569年在欧洲出版来华见闻记录《中国志》:“没有躺在床上的瘸子每月领一定数量的大米,靠这份米和他们在养济院内养的一些鸡和猪,他们足以维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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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都充分付给,没有失误。同时因为一般说那些被接纳入院的人都是不治之症,所以他们得到终生的赡养。奉赋税监督官之命而被纳入院的人都登记入册,每年养济院的官员要报告花费数字和救济贫病的情况。如有差误或玩忽职守,那他们就因此受到严惩。”以上摘录于《大明300年》阮景东 著 新世界出版社养济院确实是明代开始有的。
洪武元年,明太祖下诏:“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明太祖实录》卷三四)后来逐渐发展,全国都有这种养济院。顺治五年,清世祖诏谕:“各处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无告之人,有司留心举行,月粮依时给发,毋致失所。”(《清世祖实录》卷四一),以上出自 《光明日报》 2013年8月19日第15版。
明清时期的养济院等慈善事业研究是明清史显学,知网仅以“养济院”搜索篇名就能搜出44篇。该机构历经朝代更迭:唐代病坊初具救济功能;宋代福田院每院可收容数百人,南宋临安府增设季节性救助措施;明代洪武年间全国推广,宛平县养济院万历年间收容规模达两千余人;清代增设栖流所分流少壮乞丐,仅收容老幼病残,并强化户籍管理。历代虽名称、管理方式有异,但均以集中救济为核心,构成古代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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