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天津频道

人民网天津5月15日电 (记者李丹)5月6日晚,天津公安宁河分局交警支队芦台大队组织在滨玉公路沿线开展酒驾醉驾夜检行动,此时一辆黑色小客车在行至距离检查点10余米处时突然停在了路边,而车辆驾驶人下车后二话没说转身就跑,执勤交警发现异常后立即上前进行拦检,并成功将该车驾驶人控制。经现场检测,驾驶人马某某涉嫌醉驾违法。交警进一步核查发现,马某某曾因酒驾于2014年和2016年被公安交管部门查处,本次被查是其第三次因酒驾被查。后经抽血检测,马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毫克,确认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

据驾驶人马某某讲述,当天和朋友晚饭后,他心存侥幸,自我感觉饮酒不多可以驾车回家,当遇到交警开展酒驾醉驾夜检后心虚怕被查获,便想弃车逃避检查。

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但是,一些饮酒后的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和思想误区,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近日,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正式实施。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天津市公安交管局秩序支队指导大队副大队长蔡霖峰介绍,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为依法打击和有效治理酒驾醉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根据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驾驶人将被依法罚款18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对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公安交管局部门提醒,“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切勿以身试法。在酒精的作用下,80%人易出现困倦、打瞌睡,表现为行驶不规范、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同时,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酒精还会造成驾驶人的视觉障碍。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此外,驾驶人的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也会因酒精降低,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手眼脚之间的配合发生障碍。酒精还会降低驾驶人的触觉能力,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