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意外,

却牵涉了很多,

并且也长了教训,

在马路上骑车玩耍的,

一定要注意行人,

要不然出现这样的情况,

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对此,你们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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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一小孩驾驶电动玩具车

撞倒85岁老人引纠纷,

受伤老人将相关人员告上法庭。

近日,

翁源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健康权纠纷。

2021年某日晚上,

6岁的小亮(化名)

与母亲李某某,

2岁的小琪(化名)

与母亲张某某四人

一同到翁源县某娱乐广场散步。

周某某在广场摆摊

经营电动玩具车租玩生意,

小亮母亲李某某支付费用后,

周某某提供给小亮

一辆电动玩具车,

小亮驾驶该电动玩具车

搭载小琪在广场玩耍。

驾驶过程中,

小亮不慎撞到了

坐在广场花池边休憩的

一名85岁老奶奶林某某,

导致林某某右脚骨折。

林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

林某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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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随后林某某将小亮、小琪、

两人的父母以及周某某

一并诉至翁源法院,

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约15万元。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周某某在非封闭的公共场所

经营电动玩具车租玩生意,

应当积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如圈定固定的安全游玩范围

或跟随玩具车身后指挥控制等,

避免撞伤行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周某某却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

任由年仅6岁的小亮

驾驶电动玩具车在广场内行驶,

导致撞伤林某某,

故周某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

存在重大过错,

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其次,小亮系6岁的未成年人,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造成林某某损害的

侵权赔偿责任应由父母承担。

小亮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因疏忽大意未尽到合理的监管职责,

导致小亮撞伤林某某,

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故小亮父母亦应当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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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琪作为电动玩具车的搭乘者,

并未实施侵权行为,

亦不存在过错,

小琪与其父母均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

翁源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某

承担主要责任,

小亮的父母则承担次要责任。

周某某支付赔偿款9.7万元、

小亮的父母支付赔偿款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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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场所内的安全及预防危险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则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有责任教育引导孩子正确、安全地玩耍,更应对孩子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因孩子的无意行为造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务必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家长也要尽到对小孩子的监护看管职责,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公共环境。

来源:南方+、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