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看似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却揭开了案件背后的“猫腻”。原告南京某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向买家追讨8000余元“手机款”未果而诉至法院,最终却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其相关材料因涉嫌经济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法院公布的裁定书,原告南京某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张某于2025年6月签订了一份《商品购销服务协议》,约定以8158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一部iPhone16手机,并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原告称已将手机按约定地址寄送至江西省南昌市,但张某收货后未支付后期款项,构成违约,遂要求张某支付剩余价款8072.34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异常。经审查,这起通过网络平台形成的交易,实际流程是:由贷款中介(推荐人)寻找有资金需求的客户(即本案被告),引导其与原告公司签订所谓的《商品购销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手机邮寄至约定地址,但被告并未实际取得手机实物,仅通过物流方提供的网络链接进行“网上签收”或由他人代收。在配合完成这一“购机”流程后,被告会从第三方处获得一笔远低于手机价值的款项,随后再分期向原告偿还约定的高额款项。
法院据此认定,本案双方并非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南京某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身不具备金融业务资质,其行为实质上是“以销售手机为名,变相实施与金融相关的高息借贷行为”,涉嫌经济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南京某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处理。该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此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消费和金融活动中需提高警惕,认清合法借贷与非法金融活动的界限,避免陷入此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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