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的吴女士在周大生专卖店,花 7300 元买了一枚足金戒指,回家后才发现,戒指内圈的钢印赫然写着 “周大金”。更蹊跷的是,和她同行的好友,在同一家门店买的同款戒指,钢印也印着 “周大金”。
门店给出的解释特别敷衍,只说是 “品牌 LOGO 失误弄错了”,让吴女士到店里换货就行。可周大生总部的回应很明确,周大生品牌和周大金没有任何关系。吴女士质疑门店存在 “窜货” 行为,打着周大生的招牌卖假冒产品,提出了 “退一赔三” 的诉求,却被门店直接拒绝,店员还反复强调 “金子是真的”,说 “犯错要给机会弥补”。
这件事里藏着的几个关键法律问题,必须给大伙儿掰扯清楚。
先说说门店卖货货不对板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法律性质。这绝对不是一句轻飘飘的 “LOGO 失误” 就能糊弄过去的,消费者进的是周大生的品牌专卖店,冲着周大生的品牌信誉和产品品质去的,最终买到的却是印着其他品牌钢印的产品,这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写得明明白白,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这就是咱们常说的 “退一赔三”,而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也很清晰,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选择,就构成欺诈。门店用周大生的品牌招牌吸引顾客,实际交付的却是其他品牌的产品,完全符合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
再说说门店反复强调的 “金子是真的”,到底能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答案非常明确,完全不能。消费者买的是品牌金饰,不是单纯的黄金原料,品牌本身就包含了工艺、设计、品质管控和后续的品牌服务。
花 7300 元买周大生的戒指,消费者图的就是周大生的品牌价值和信誉保障,结果拿到手的却是 “周大金” 的产品,这就好比你花正品的价格买品牌包,回家发现包上印着别的牌子,商家却跟你说 “皮是真的”,完全是偷换概念的狡辩,在法律上根本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还有大家最关心的,这件事的责任主体到底该找谁。门店把问题推给 “LOGO 失误”,可周大生总部已经明确和周大金没有任何关系,这里面无非两种情况,一种是门店自行采购了非周大生的产品,打着周大生的招牌对外售卖,这是门店自身的欺诈行为;另一种是周大生品牌方对加盟门店的管理失控,导致门店出现窜货、混卖非品牌产品的情况。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消费者都有权主张赔偿,如果是门店的自主行为,消费者可以直接起诉门店追责,如果品牌方对加盟门店的监管存在疏漏,同样需要承担对应的连带责任。吴女士要求品牌方给出合理解释,这个诉求完全合理合法。
说句实在话,黄金首饰这行,品牌溢价本来就不低,消费者多花钱买品牌货,图的就是一个放心。现在花周大生的钱,买到了周大金的东西,这已经不是简单的 “失误” 能解释的了。
如果这件事最终查实,门店不仅该依法给消费者退一赔三,市场监管部门也该介入调查,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坑的不只是一个消费者,更是整个品牌的市场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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