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娱乐圈和财经圈同时炸了锅。

上市公司长城影视发布公告,拟以13.5亿元收购首映时代100%股权。首映时代是一家净资产仅4201万元的影视公司,增值率高达3126.49%。而这家公司的股东名单上,赫然列着顾长卫、蒋雯丽(公告中名为“蒋文丽”)、马思纯以及蒋文娟(马思纯母亲)的名字。

媒体迅速算了一笔账:蒋雯丽顾长卫夫妇合计持有首映时代38.5%的股权,价值5.2亿元;马思纯个人直接间接持股8.74%,价值1.18亿元。

于是,“蒋雯丽套现13亿,拿出1.2亿给外甥女当嫁妆”的故事,开始在网络上疯传。故事里,顾长卫嘴一撅表示反对,蒋雯丽一个眼神怼了回去,活脱脱一出“大女主当家做主”的爽剧。

但故事终究是故事。这1.2亿到底是什么性质?要不要交税? 答案远比八卦复杂得多。

一、嫁妆叙事与股权事实

公众传播中,这1.2亿被包装成一个温情叙事:小姨心疼外甥女,从自己的13亿里大方拿出1.2亿当嫁妆。

但财经媒体的报道给出了另一个版本:马思纯本身就是首映时代的股东。她名下的股权,是正经的工商登记持股。长城影视收购首映时代,马思纯作为股东获得相应的股权对价,这是股东权益的变现,而非小姨的个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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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文娟与马思纯为母女关系,蒋文娟与蒋雯丽为姐妹关系。换句话说,这是一场家族公司的集体套现——蒋雯丽、顾长卫、马思纯、蒋文娟都是股东,各按持股比例分钱。

所以,1.2亿的性质存在两种可能:

可能性一:股权交易对价。马思纯作为股东,出售自己持有的首映时代股权,获得1.18亿元的对价。这是她自己的合法收入,不是谁“给”的。

可能性二:个人赠与。如果蒋雯丽将自己名下的股权收益或现金转给了马思纯,那才构成赠与。

公众叙事将两者混为一谈,把“马思纯作为股东应得的股权对价”讲成了“蒋雯丽从自己口袋里掏钱给外甥女”。这两种性质,税务后果天差地别。

二、如果是赠与:现金免税,房产要交税

假设这1.2亿确实是蒋雯丽对马思纯的个人赠与,税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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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单独的“赠与税” 。个人之间的现金赠与,目前不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根据现行税法,个人间赠与现金,受赠方通常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这1.2亿是纯粹的银行转账现金,马思纯大概率不用交税。

但故事里有个细节值得注意——报道提到蒋雯丽“直接给马思纯置了房产和基金”。如果是房产赠与,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收入,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但以下情形免征: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外甥女不在免税范围内。因此,如果蒋雯丽赠与马思纯的是房产,马思纯需要按房产评估价值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受赠方还需缴纳契税,税率一般为3%。

至于基金等金融资产,如果直接赠与现金用于购买,仍按现金赠与处理,不征税。

三、如果是股权对价:按20%缴纳个税

如果这1.2亿是马思纯作为股东出售股权所得的对价,税务处理截然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 的比例税率。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 - 股权原值 - 合理费用)× 20%。

也就是说,马思纯需要按1.18亿元减去她当初取得股权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后的差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如果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认可其低价合理。但外甥女同样不在这个范围内。除上述情形外,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结论:性质决定税负

1.2亿要不要交税,答案取决于它的法律性质:

性质 税务处理

现金赠与 受赠方通常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产赠与(外甥女) 按“偶然所得”缴20%个税 + 3%契税

股权转让对价 按“财产转让所得”缴20%个税

从公开信息来看,马思纯本就是首映时代的股东。那1.18亿元更接近于她作为股东出售股权应得的对价,而非小姨的个人赠与。如果是这样,她就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具体税务处理还要看股权原值的认定、是否有合理费用可扣除等细节。但无论如何,1.2亿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该交的税一分也不能少。

至于蒋雯丽和顾长卫那点家务事——钱是公司的,税是国家的,夫妻拌嘴是他们的。我们看看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