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执行,强化执行效果,保持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行为的常态化高压态势,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凡向法院提供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相关情况,本院将予以严格保密。具体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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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郝美菊,女,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巨野镇北园路2号,原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新民五路德林名苑2号楼8单元401室。

份证号码:

37292619640228XXXX

案号:

(2020)新22执304号

执行依据:

(2019)新2201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申请执行标的金额61360元,执行到位5493.60元,未履行55866.40元

举报电话:

0902-2261769 15299783569

联系人:

崔长卿

悬赏期限:

本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

悬赏条件:

凡向本院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除外)或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位置,线索真实有效且使得案件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按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作为奖励。

悬赏依据:

上述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出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承诺:

对提供被执行人有关执行线索的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同时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奖赏金额将由法院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中代付。

作者:美合日阿衣·玉苏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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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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