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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福建省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7537995XC;住所地: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长兴路报业小区4幢。

经本厅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向本厅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并于2021年11月2日取得本厅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你公司提供了代表工程业绩-龙岩体育运动学校11#楼(游泳馆)项目有关材料。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上述项目的技术指标与实际不一致,工程业绩不属实。以上事实有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结论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以欺诈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2023年4月19日,本厅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闽建告字〔2023〕6号)并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厅提交陈述申辩说明,对本厅所认定的证据和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无证据佐证,本厅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厅决定撤销你公司已获审批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上述款项缴入“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