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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管理人可以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是对人与人之间互助互爱的肯定,符合道德取向和法律价值。但由于多种原因,无因管理制度在社会中的运用范围和实现程度却不尽人意,在司法中实践中准确合理认定无因管理,对公平正义的实现及无因管理人权益的维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来看津南法院葛沽法庭审结的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某系津南区双桥河镇某村村民,被告为该村村民委员会。原告门前南北走向有一段土路,在下雨雪后车辆无法通行,较为不便。2010年间,原告协同部分邻居用砂石料对该土路进行过铺垫,后原告与他人在该路面出现坑洼时又进行过铺垫维护。原告认为,该村砂石路属于被告集体所有,但原告多年来进行铺垫、维护及修理,被告因此获得不当利益,原告无法定义务对被告所有的公路进行修理,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支付原告修路款,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铺垫砂石路面的行为是否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原告主张其门前路段为土路很难走,其购买砂石料进行铺垫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庭审情况及在案证据,该路段为通往原告家门口的一段土路,在铺垫之前可以通行,原告无证据证明其进行路面铺垫会避免村委会的利益受到损失;且经常通过该道路的人员为原告及其他几户邻居,原告所铺垫的该路段主要受益人应为其家庭及邻居,故本案无法认定原告具有为避免村委会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的意思。因此,原告用砂石料对路面进行铺垫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其无权向村委会主张无因管理之债。

本案判决后,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魏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有话说

无因管理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律标准,只有在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形下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进而能够主张无因管理之债。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是:1.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2.行为人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3.管理人具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的意思;4.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本案例所得结论仅适用于个案,个人的修路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等需要具体案件具体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