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发表交警现场视频并配文“又出来搞钱了”之后,被郴州警方拘留,涉嫌侮辱、诽谤。

第一次发现“搞钱”这两个字的威力竟然能够这么大,仅仅说一下,就会被拘留,可笑我还经常以“搞钱”自居。按照这种程度的执法,那些动不动就要问候别人爹妈的语录,岂不是要三年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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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这样一来有一点是令人不解的,宪法第35条规定了言论自由,而“交警出来搞钱”是不是不在这个自由之内呢。即便是“对交通违规罚款”,可罚款不也是搞钱吗。“搞钱”这两个字还是偏中性的,也有人会把“出去挣钱”说成“出去搞钱”,难道这是自我侮辱?

此外,宪法第45条还规定了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权,那批评一个政府部门在不在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力范围之内呢。

这件事在网络上有些讨论,但尚未出现媒体参与。想必是媒体也意识到了湖南地方司法的公正严厉性,怕多说半句话把自己给搭了进去。像那名女子一样,虽然“搞钱”这两个字本身也没多大侮辱性,但是面对郴州交警怎么能说是搞钱呢?你应该说他们是出来“为群众服务了”才对。

这就是地方司法的“严肃”形象,一板一眼,绝不容半点诙谐调侃之空间。

不要说什么“开玩笑”,有些身份和职业不是普通人能开玩笑的对象,开了,就得承担代价。

而且这个世界上很多“玩笑”以此事的标准来看,都涉嫌侮辱,都有被拘留的可能。比如仅仅是一句“你觉得某某某长的丑”,说别人长的丑,侮辱性大到海里去了。此类言论,建议大家以后千万不要再说,以免祸从口出。

给大家科普一下,虽然一些评论在指责该地派出所“小题大做”,但指责归指责,网友没有任何办法,因为言论自由与侮辱、诽谤之间的界限从来就不是很清晰。基于这一点,郴州的派出所完全可以说自己是“依法办事”。

根据“治安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那些“说不清”的问题上,或者只是感觉上“难以接受”的事情上,大家各执一词,那么普通人唯一能做的,就是沉默和接受。你没有任何办法,除了少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