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桥头村是拆迁村,9排16号是该村村民孙素芹和两个年幼女儿孤儿寡母的唯一祖传住宅,不仅有共产党第一届宝坻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证,也有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报送公安机关编制的门牌号码,及工商机关按此门牌号码核发的营业执照,是政府各部门包括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公认的合法建筑。但却于2017年11月28日遭到街道办事处的强拆,给她造成了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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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强拆前没有任何通知,已被法院判决程序违法,加之没有相关职权部门作出的“违建认定书”和“拆除决定书”,其不仅已超越职权,而且也没有法律依据,其的强拆行政行为也违法。最高法在(总第243期)公报中明确规定:“征收补偿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但强拆前孙素芹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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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在本案中,街道办事处的强拆不仅已被法院判决程序违法,而且由于没有“违建认定书”和“强拆决定书”,其的行政行为也违法。再者说,农村村民的一宅一户也应受到政策的保护。对此,孙素芹近日向朝霞街道办事处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