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方清

一个阶段以来,新成语的发明不断涌现,诸如“指鼠为鸭”、“提灯定损”、“云浩止耕”等等。这两天又有要员在这方面作出新贡献。

西安市蓝田县蓝桥镇一名男子举报称,4月26日晚23点30分左右,蓝桥镇副镇长彭某给其妻子打电话,“命令她去KTV唱歌。”其妻子表示,“孩子发烧,去不了”。27日凌晨0点30分左右,彭某竟上门拜访,这一行为对举报者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影响,促使他向纪委进行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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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纪委通报称该副镇长已被停职,但其行为究竟是何性质和违反了哪条哪款,未做说明。

这起“半夜约唱”件事,让我很容易就联想到“半夜鸡叫”的典故。

在万恶的旧社会,地主周扒皮为了长工们能多干活儿,半夜三更起来爬到鸡窝里学鸡叫,让长工劳动(卖身契上有规定:鸡叫就得起床干活),因为以前没有钟表等计时工具,长工们是从鸡叫起床开工,日落则收工,周扒皮半夜鸡叫,使得那些长工们提早起床为他披星戴月地劳作。被盘剥到这地步,长工们恨死这个“周扒皮”了,最后忍无可忍,大家联手教训了他一顿。

彭副镇长也如周扒皮般勤劳,在子夜时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内一直紧张忙活,非把民妻约出来陪他唱歌不可。

所不同的是,为达目的周扒皮多少还带有心虚和掩饰的成分,彭副镇长则是毫无顾忌明晃晃硬干了。他不仅电话命令,当民妻强调孩子发烧表示奉陪不了的时候,居然摸黑到人家一顿猛砸门,人家丈夫抗议他还撂狠话。

这要是像当年长工们教训周扒皮那样,民妻丈夫在家门口把彭副镇长胖揍一顿,不知此事又如何收场。

从“半夜鸡叫”到“半夜约唱”,真让人有时空恍惚之感。

再说说新鲜出炉的“垂帘听审”。

5月11日下午,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发生了一件奇事。

在一场“关于索某等12人涉嫌寻衅滋事”的案件庭审中,审判长宣布休庭法官退庭后,一律师绕到审判长办公桌前时,意外发现在一个由法院院长、主任、上级法院法官等人组成的7人微信群中,审判长被上级法院法官遥控指挥审理案件。

微信群中,有人在指挥审判长怎么说话,还有人让审判长打断律师说话的时候要“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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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律师迅速拍照保留证据后,当场向各级纪委监委和检察院打电话举报,控诉法院领导涉嫌滥用职权、违法干预案件审理,违反了二审终审的法律规定。

还有律师当场打了110报警要求固定证据,并于次日向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举报。

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网络热议。

“垂帘听审”一词,由此风靡开来。

5月13日下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对该起事件调查的《情况通报》。

令人惊奇的是,通报对“垂帘听审”这么倍受质疑的问题几乎无视,强调法院行为符合规定,仅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通报反倒对报料律师猛烈开火,痛斥律师的两大罪状:

一、律师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拍照,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二、律师拍摄的照片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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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甚者,为了表明法院的强硬态度,形成内部统一战线并扩大该份《情况通报》的影响力,有关部门还要求手下人员,对该《情况通报》进行转发评论,并发到工作群和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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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乎在该股神力可及之处,充满了不信谣不传谣、坚决拥护法院的语气与ID高度一致的欢乐祥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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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似乎在表明一个态度:海西中院是不好惹的,如果惹翻了,是不好办的。

然而现在毕竟不是“垂帘听政”的年代。

海西中院的情况说明令律师界炸锅了,纷纷撰文予以回击。

有代表性的是一位彭姓律师,其以《垂帘审案,十问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为题,从法理角度将海西中院在此事件中所持的观点和态度批驳得体无完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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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院的法庭分为两个区域:审判区和旁听区。审判区只允许合议庭、原被告双方(公诉人)、律师以及法警出现。辩护律师本来就在审判区内,何来的律师擅自进入审判区?

第二、既然已经休庭了,也就是说庭审活动已经结束了,何来的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律师无意间发现打开的微信聊天群里,有上级法院领导正在干预案件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于是拍照取证并进行举报,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何来的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通报称“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这里所谓的“制止”,其目的是为了销毁违法犯罪证据,律师不听制止,目的是为了阻止相关人员销毁违法犯罪证据,又何来的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泛指纪律监督、程序监督和业务指导。现在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信直接遥控指挥庭审,不知道符合哪条规定了?

第六、该案的合议庭明显违法庭审,律师把相关的违法证据用手机拍下来然后家属进行曝光,这是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何来的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难道看到违法犯罪行为闷声不响装着眼瞎看不到?或者看到了也不要跟任何人说?

第七、通报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什么样的措施才算规范?“垂帘审案”时的保密工作?

第八、“四类案件”就可以一审终审?在贵院那里,两审终审制是不是形同虚设了?

第九、通报从头到尾,我看不到贵院有半点改正错误的意思,相反我看到了贵院拒绝承认错误以及权力的傲慢与嚣张,贵院是不是不允许反映与揭发违法办案的行为?

第十、贵院自己本身就是事件的当事人,又何必慌慌忙忙地赶在监督机关、上级法院之前抢先发个声明说自己符合规定,这就是贵院“公正与效率”的体现?

以上这些反驳,可以说条条扎在海西中院那份《情况说明》的七寸上。

以我这非专业法律人士的眼光看来,在干了“垂帘听审”这种见不得光的勾当之后,海西中院自我辩护的《情况说明》,恰恰暴露出他们在人民所赋予的庄严的司法使命与实践中,存在着多么大的“傲慢与偏见”

这损害他们自身的形象事小,让人们对其能否始终如一秉持司法公正这一基本原则产生质疑,所带来的损失与危害可就太大了。

近年来某些机构对于自身导出的负面事件发出不负责任的调查结论,引发更大舆情的例子并不鲜见;但像海西中院这样在自己专业领域赤裸裸颠倒黑白的做法,实属罕见。

但这或许更能挑起一场全民普法课,从而加速厘清里面真正的是非曲直。

因为毕竟——

“垂帘听政”早已成为历史垃圾,

而“垂帘听审”虽能在特定范围内糊弄一时,

但终究堵不住大众的耳朵和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