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江苏的网友发私信问我,希望我提供江苏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或是一次性补贴的政策规定依据,在这前我写过一些关于江苏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方面的文章。可能部分网友网友没有认真看文章,所以对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还是不了解。

由于江苏的朋友对我一直比较信任,江苏的也是我粉丝数量最多的地方,我本人也非常愿意为江苏的朋友提供服务,尽我自己最大的努力解答大家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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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在《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还是比较清楚的。

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本人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养老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是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从这个规定来看,主要是按照两种办法来执行,一是按照本人退休前月工资增发5%的养老金;二是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但由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工资的5%增发养老金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

江苏不像四川、贵州、云南等地那样,是在工作人员办理退休计算养老金时,作为增发养老金的一个项目。而是按照本人退休前月工资增发,体制内的工作人员,月工资很好计算,但对于在企业工作,特别是民营企业工作的职工不好计算。于是江苏省出台了更有利于执行的规定,那就是将增加5%养老金改为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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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即苏政发(2006)4号文件

的规定精神,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改为一次性奖励, 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2400元至360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的有关要求

,出台了

苏人社发〔2017〕389号,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 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

》。

根据这个通知精神,在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工作人员,不再按照本人月工资的5%增发独生子女费,而是改为一次性退休补贴。虽然这个文件中,并没有将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补贴写入文件之中,但在文件的第二条中,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 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符合除获得荣誉称号外的

其他原加发基本退休费政策的工作人员。

这原加发基本退休费政策的工作人员,其中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就是要加发5%的退休费。而且这个文件中附表中,也有独生子女加发5%退休费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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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办法为:

2014年10月以后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时按照本人的职务职级、专业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乘以5%乘以240个月。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经费不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来支付,而是由原单位承担,所以在办理退休前,需要由本人向原单位申请,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退休补贴核定表,由原单位提出意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批同意,然后由原单位将一次性补贴发放到退休人员的银行账户之中。

综上所述,江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退休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补贴政策的主要政策依据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即苏政发(2006)4号文件、

苏人社发〔2017〕389号,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 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