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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被执行人:邓志松,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3025197612144514,住河南省光山县泼河镇街刘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刚与被执行人邓志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503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志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248677.8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杨志刚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邓志松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4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

悬赏条件:1、提供被执行人邓志松的个人信息(地址、住所、临时场所)并协助申请执行人、法院将其拘传至法院,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邓志松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执行款10%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6362263(王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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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桥法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及相关情况将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来源:平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