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小案”实则不小,群众小事方显担当。一件件不起眼的“小案”,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都饱含着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美好期待和向往。一枝一叶总关情,“小案”关乎大民生。思南法院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紧盯群众关切的、事关民生的“小案”,把每一件“小案”都当做“大案”来办,让群众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日,思南县人民法院张家寨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被告在法庭见证下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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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案外人文某某驾驶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南县支公司承保的车辆与被告田某某驾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思南支公司处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被告田某某拒绝参与车辆定损,并拒绝赔偿原告承保车辆的维修费用,原告在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田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思南支公司支付维修费用17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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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该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张家寨人民法庭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有调解的可能,于是便再次电话联系原、被告双方,通知双方到庭调解。双方均到庭后,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一方面耐心向田某某说明保险公司起诉的法律依据,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田某某解读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进行讲解,引导双方从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各让一步。最终各方当事人就赔偿项目、数额达成调解。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近年来,思南法院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立足于人,聚焦到事,通过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件“小案”,来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思南县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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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张家寨法庭

监制:黄文松 |审核: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