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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寿政秘〔2024〕6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安丰镇杨仙村集体所有土地0.0979公顷(1.4685亩)、迎河镇酒流村集体所有土地0.0943公顷(1.4145亩)。寿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安丰镇杨仙村土地东至林地,南至田间道路,西至耕地,北至林地;拟征收迎河镇酒流村土地东至耕地,南至耕地,西至耕地,北至耕地。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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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公用设施用地建设,天然气六安-霍邱-颍上干线安丰阀室、迎河阀室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0.1922公顷(2.8830亩),其中:农用地0.0943公顷(1.4145亩),含耕地0.0943公顷(1.414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979公顷(1.468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安丰阀室地块拟征收安丰镇杨仙村井沿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0979公顷(1.4685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979公顷(1.468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迎河阀室地块拟征收迎河镇酒流村下庄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0943公顷(1.4145亩)。其中:农用地 0.0943公顷(1.4145亩),含耕地0.0943公顷(1.4145 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经安徽嘉华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查勘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估价程序,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得到评估对象在估价期日、开发程度、现状条件下于估价期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价格。评估征收安丰镇杨仙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0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0240元亩、安置补助费30360元/亩),不低于同区片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执行,具体补偿情况为:安丰镇杨仙村井沿村民小组一般树木110棵(10cm以下)、一般树木 32棵(11-30cm),迎河镇酒流村下庄村民小组青苗补偿0.0943公顷(1.4145亩)。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安丰镇杨仙村井沿村民小组农业人口2人,安置迎河镇酒流村下庄村民小组农业人口15人;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寿政〔2024〕11号)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为3.5万元/亩,本次征地面积2.883亩,共需筹集社会保障费用10.0905万元,由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预存10.0905万元社会保障费用至寿县财政局账户待用地批复后再重新核算社会保障费用。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安丰镇杨仙村井沿村民小组、迎河镇酒流村下庄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shouxian.gov.cn)发布

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安丰镇人民政府、迎河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当地人民政府(安丰镇陶勇,电话:0554-4560006;迎河镇王教恒,电话:0554-4550044)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安丰镇人民政府、迎河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陈磊;电话:0554-4022020)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寿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安丰镇人民政府、迎河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5月17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事项:本公告未尽事宜,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协议中予以落实。

寿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来源: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辑:龙震琳

▌审核:小红花

▌抖音号:@shouxianren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