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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天津自贸区法院审结一起车载视频预装软件播放视听作品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该案首次探讨了提供车辆智能车机终端的车企应否对于提供车载软件一方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共同担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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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其经合法授权对某影视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被告北京某视频公司为被告某汽车公司提供的适配于其汽车智能车机终端的车载视频播放软件中,存在大量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影视作品的切条短视频。原告认为,各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视频公司系涉案车载视频播放软件的运营主体,未经授权提供了涉案短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观看,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汽车公司为车机终端的提供方和运营主体,对预装的车载视频播放软件拥有选择权,涉案车载视频播放软件在车机上的预制需要两被告之间的合作开发,且该软件的预装在相应软件类型中是定向且唯一的,用户不可卸载。两公司之间就涉案车载软件传播内容方面应具有密切合作关系,不能排除某汽车公司参与收益共享的可能,故应与某视频公司一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就是实现技术的突破,实现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本案查明,现今的车联网场景下,单纯依靠各视听软件开发者开发上架的标准公版软件,远不能很好的适配各车企开发的各类型智能车机终端,各车企实际上需要软件开发者针对车企的不同车型提供更深度的车载软件开发定制和适配服务;同时,区别于传统手机端、电视端等行业,当下车联网的软件生态场景相对封闭,所通行的软件合作付费模式,也不同于手机端,每预装一个软件,手机厂商可以向软件商收取一定的费用或利益分成,反而均是车企向软件供应商付费。因此,法院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坚持以“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来处理提供车辆智能车机终端的车企的知识产权责任。当下相对封闭的车机软件生态圈既会带来利益,也会带来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责任,未来我国车机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应当是更加开放、包容、共生的生态场景,也期待我国的车联网产业早日能够成为形成和塑造中国新质生产力的典范。

来源:知识产权法庭(互联网法庭) 闫涛、李安静

编辑:徐鹤文

审核:田瑞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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